用法治打造“现代版”国家治理

用法治打造“现代版”国家治理

——法学家眼中的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摘要:国家治理,是伴随着国家产生就存在的一个古老话题。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摘自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1月12日)

国家治理,是伴随着国家产生就存在的一个古老话题。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的论断掷地有声。

今天,我们站在历史的一个关键节点上——靠什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2年前,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2013年11月,在邓小平同志这一战略思想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这是党的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很快,“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理论界、学术界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的“热词”。

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看来,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张文显指出,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才能取得成功。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在差额选举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拍脑袋就干,掐腰子就上’以及‘大包大揽’依然是惯用的决策方式。从不善法治、不会法治、不敢法治到将‘依法治国’理念融入具化执政行为之中,还存在不小差距,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起案件,让张文显感慨良多。

2013年2月23日,北京中南海,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法治的作用,已经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的‘基础性作用’演进为今天治国理政当中的‘决定性作用’。”张文显认为,党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维护司法、带头守法,才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创新,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有效实施,把法律条文变为社会行动

2011年3月1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总则。在这一宪法原则的指引下,为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

法律有了明确规定,违法自然会得到严惩。2013年上半年,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的吴岩等7人,数次对拒不供述的嫌疑人电击、灌芥末油,致一人死亡。在法院一审判决中,7人因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处以一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印象深刻。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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