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副所长说
不是鼓励老百姓去抓贼,而是要全民防贼
记者联系到了路桥路北派出所分管此次“以贼换车”活动的副所长吴育红。
“这个活动是我们所里自己想出来的,赶在国庆节前夕推出,目前还算是试行阶段。”吴副所长告诉记者,之所以推出这样的活动,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我们路北街道辖区内,这几年的电动车盗窃案件频发,小偷非常猖獗;另一方面,不少市民缺乏安全意识,哪怕发现盗窃电动车的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吴副所长说,路北派出所的初衷,就是想通过这样的活动,呼吁更多的市民加入到打击违法犯罪的行列。
对于网上出现的各种质疑,吴育红也做了回应。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还以鼓励市民提供有效线索为主,大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具体抓贼的事,还得由我们公安去做。”他说。如果通过市民提供的线索,抓到了偷车贼,同样可以获得一辆电动车。
“其实,这个活动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让老百姓去抓贼,而是要形成一种全民防贼的局面,这对小偷来说,是一种巨大的震慑,并借此减少偷盗电动车案件的发生。”吴育红说,活动推行不到10天,效果已经很明显,“具体数据还在统计,但与往年同期相比,今年国庆期间派出所辖区内的电动车失窃案,肯定有明显下降。”
记者了解到,路北派出所的“以贼换车”活动将持续到年底。如果效果明显,明年考虑继续实行。
“以贼换车”是治安责任的转嫁
“以贼换车”的制度设计,虽然充满了倡导群防群治、共同防范和打击盗窃犯罪行为的善意;但是,存在“全民皆兵”之嫌,放大了社会治安风险。再者,抓一名小偷,动辄就奖一辆电动车,钱从何来?公安部门本来就办案经费紧张,肯定拿不出这笔钱;如果由地方财政列支,纳税人自然不答应。特别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是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动员“全民抓小偷”,无疑是治安责任的转嫁。
更何况,“以贼换车”制度的设立,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方面,鼓励普通群众抓小偷的现行,必定会同小偷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械斗,万一因抓小偷发生伤亡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呢?另一方面,公民只有抓小偷的义务,却没有处置小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没有执法权。但现实生活中,普通市民抓到小偷之后,进行捆绑示众、甚至滥用私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可见,市民抓小偷,尺度如何把握,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不可否认,市民去抓偶然发现的小偷,是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值得鼓励和褒奖。但有了“以贼换车”制度之后,一些人在利益的诱使下,可能会以抓小偷为“职业”,如果寻找小偷的方法不当,难免会触及到其他公民的一些个人隐私。再者,一个社会应当给公众更多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对轻微违法行为原不必动辄得咎,让人处于被时刻监控的窘境之下,这也是公众尊严丧失的表现。还有,利用少数市民贪利私心,设立“以贼换车”制度,与政府执政理念和公民道德规范有所背离,健全社会不应利用他人的人性弱点,而应提倡宽容待人和文明行善。
因此,设立“以贼换车”制度,动员“全民抓小偷”,不如加大打击力度。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应增加出警力量,开展打击盗窃犯罪专项行动,针对盗窃多发地区和部位,采取昼夜巡逻和重点布控的方式,将盗窃犯罪行动消除在准备阶段,或者将正在实施盗窃行动的小偷抓个现行,既维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震慑了盗窃犯罪行为,使盗窃案件的发生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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