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贼换车”须备“风险成本”
除了新出台的“以贼换车”,浙江省曾针对偷车行为出台了一系列防贼、擒贼、治贼“怪招”、“奇招”。婺城警方以“种信息树”方式广泛收录居民楼、旅馆、店铺、网吧等场所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布控,萧山警方在综合商场口广贴“抓小偷奖现金”招牌招揽“勇士”,金华公安局抽调精良骨干组成“便衣神捕”进行打击侵财犯罪竞赛等。
相比“种信息树”、“抓小偷奖现金”、“便衣神捕抓贼竞赛”等招数,“以贼换车”新招新鲜度并不高,与现金奖励一样只是一种激励群防群治的形式创新。但,同样地,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名牌电动车这种活生生的实利“刺激”和驱动下、在人们“有利可图”的心理明示下,他们对偷车行为倾注了高度的注视力;从路北派出所副所长吴育红透露的,在试行期间举报案例明显增加、偷窃案件明显减少上就可以看出来。
凝聚集体之力共同打击盗窃犯罪是好事,是真命题;然而,也会有一些问题夹藏在其中。我们知道,被举报的人通常是“不能见光”的,同时举报的人也“不便见光”。偷盗贼被“见光了”,那么举报人一旦也“见光”就很可能陷入被盗贼重点惦记、“特殊关照”、打击报复的险境中去了。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便值得担忧。即使警方作出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人身安全大力保护的举措,但事实证明,很多举报人事后同样遭到了罪犯的打击报复。
颇有名气、自称“中国民间第一举报人”的姜焕文曾表示,“举报有风险,害怕被打击报复;自己保护自己,备有假头套、假胡子,有时甚至会化妆。”其“专业”程度令人惊讶。但对于普通民众呢?很显然,普通人很难做到如此“专业”、有如此的危机防范意识;那么,他们的涉险系数将只会更高。而且,很多情况下,警方只能做“事后诸葛”,预先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作用并不明显;更何况警方也不可能长期来特意保护你吧。
同时,举报人若是在举报过程中与盗贼产生冲突而受到人身、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又该有谁来担责、埋单?如果因为一辆电动车“甜头”而弄得遍体鳞伤、精神受击就得不偿失了。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都活在被贼惦记、被不法分子盯梢的晦暗阴影中。所以说,举报也是有很高的成本,尤其是风险成本。
此外,举报人由于与司法机构没有特定的关联,而举报有时很可能会涉及到查证的问题,即一般民众是否具备调查权?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盲点。然而,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等,都难以找到公民具备这种权利。如此一来,当举报人在举报取证过程中一旦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私人秘密等权利,就不止于举报犯罪行为了,同时也是另一种触法行为。这也是一种风险成本。
由此可见,看似简简单单的一个举报过程,实则暗含各种玄机。想当好一名执法机关与罪犯之间的“掮客”实属不易。“有奖举报”虽能汇聚民力、重慑罪犯,却很容易陷入被报复、侵害私权而触法的泥沼中。
“剿贼”之心应是人人当有,举报犯罪也当是人人有责。用物质、用利益来驱动大家去“讨贼”好比执法机关花钱雇兵,“钱”与“兵”之间便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利益交换的商业模式。久而久之,一旦无悬赏政策,一旦没有物质奖励,就可能造成贼患晃眼而无人举报、无人问津的局面。吃惯了的“甜头”突然被撤走,有些人就不会再出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人之常情。举报违法犯罪并非卖线索、卖偷车贼而获利的一种现实买卖,“有偿”不应是举报罪犯的必要条件。
而真正的打击蟊贼盗患还得建立健全、成熟的罪犯预防机制,精密、严格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牢靠的举报者保护方案。同时,也要提高全民的防贼、驱贼意识,加强人们举报盗贼、揭发盗贼的策略领会,主动擒贼、智慧抓贼;还要大力倡导社会文明,因地制宜地开展针对民众的防贼抓贼知识宣传和实际操作演练等活动;采取以荣誉等精神奖励来替换物质奖励的方式来提高“群防群治”的内涵,这比奖励一辆车有意义多了。如果奖的车被偷了,不是很讽刺么!
只有执法方执行力更韧了,社会监督防护系统更牢固了,人们的自觉揭发、安全举报意识更强了,才能在全社会缔造一个警民无缝配合、默契协作的稠密、“天然”防护网,以之撒向一切盗窃违法分子,让他们无缝可钻,无路可逃。这,才是真正的“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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