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以贼换车”的效果与风险
当地派出所推出的这一“以贼换车”政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赞同者认为此举有利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以群众的力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百姓利益;而反对者却觉得此举等于是把百姓置于危险当中,如果真有人为了一辆电动车的奖励不顾自身生命安危贸然抓贼,出了事谁来负责?而且警方这样的政策,有转移责任之嫌。
对外界的质疑,当地派出所也给出了解释,表示此举不是鼓励大家自己动手去抓贼,而是以提供有效线索为主,具体抓贼的事情,还是由公安部门去做。解释归解释,但这家派出所的做法,比如他们公开打出的“以贼换车”的标语,还是给人留下了必须抓到贼,才能拿到电动车奖励的印象,容易引发公众的误解。
客观而言,群防群治向来都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果能够引导和发动更多的群众投入社会治安管理,减少小偷小摸现象,最终维护的还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当整个社会营造出一种“人人抓贼”的氛围,必然能够对以盗窃为主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一种很好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当地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从激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角度来看,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奖励,也无可厚非。
但话又说回来,抓贼不但是个技术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旦碰到犯罪分子携带凶器,负隅顽抗,就会把抓贼者置于一种危险境地,有的时候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正是现代社会更提倡“见义智为”而不再提倡盲目的,不顾后果的见义勇为的原因所在,这当然是社会更加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说,当地派出所“以贼换车”的政策,无疑就有鼓励市民以身犯险的嫌疑了。
那么,到底如何对待“以贼换车”才是正确的态度,才能既收到群治群防的社会效果,同时又尽最大限度降低其负面影响,不把百姓置于意外伤害的风险当中?在我看来,首先需要当地公安部门对“以贼换车”给予释疑,消除百姓误解,不要让百姓以为只有自己亲手抓到贼,才能得到奖励,而应该制定细则,只要百姓提供的线索对抓贼有用,就应该给予奖励。其次是需要百姓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量力而行,多点见义智为,少点贸然行事。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留“以贼换车”政策积极效果的同时,也避免让见义勇为者受到无谓的伤害。
【启示与思考】
电动车屡屡失窃,是很多地方的治安顽疾。浙江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派出所近日出台举措:市民举报、抓获偷车贼,奖励一辆新电动车。面对这样的“强刺激”,叫好者众,吐槽者也不少。
“以贼换车”,这个用奖励机制维护社会治安的办法,算的上是创新之举。相对于过去的传统熟人社会,当今的城市已经是纯粹的陌生人空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关联不再紧密,依存度明显失去,人虽密集,但是相互的关照却很稀少。直白地说,他人的事与自己无关。盗窃的猖獗,很大程度上基于了这种现实在心理上的有恃无恐。一旦居民都加入到了防盗、抓盗中来,所形成的氛围对小偷就是很大的震慑,这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预防犯罪。
“以贼换车”的价值不在奖励,在于如何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居民的社会意识与社会责任,发挥居民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的作用。同时,对于警察机关来说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更好的管理社会,维护公共秩序,也需要依靠群众,把群众组织起来,引导和发挥群众的力量。
当然,“以贼换车”还应当把握界线,防止出现公共责任转嫁。在引导群众参与打击盗窃犯罪的同时,要强调群众抓贼的“智为”,不鼓励公众犯险,并且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以及相关案件,应当加快侦办,并增强自身在群众中的存在感和作为感。只有如此,类似于“以贼换车”的活动,才能搁置争议,形成最大公约数,使得警民互动、治安一体在群众中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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