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源头防腐的基础性法律中,姜明安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应置于优先地位。“我们的反腐没有形成体系,因为缺少了最基本的主干性法律。目前7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周密的行政程序法,这对防腐反腐是非常重要的,是‘治本’之策。”
依据姜明安的判断,这部国家层面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可能还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
然而,昨日公布的四中全会报告,或许能让这部立法的进程“提速”。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公报明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全面布局 地方反腐立法已先行“探路”
除了源头立法,不少学者提出,在认真研究国外境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启动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法的制定工作也“很有必要”。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公布“反腐立法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介绍人大立法工作时指出,未来五年,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
在时间的安排上,马怀德认为,当前应先以分门别类的“源头立法”为主,“统一的反腐败法过于原则和抽象,不见得能起到很强的实操性和指导作用。”
而在姜明安看来,国家层面反腐败法的制定可以和一系列“源头立法”同步推进。“《反腐败法》可以规定反腐败的整体方针、原则、体制、机制和各种具体制度及其运作的规则、程序,从而使反腐败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去年8月我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在广东省汕头市的实施,一场反腐立法的“探路”已在地方层面悄然铺开。
就在几天前,《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按要求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房产等个人有关事项”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被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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