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实现三者的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落实党的依法执政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明确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拥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执政要求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四中全会报告,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就是对政府职权法定的具体界定。法治政府,一定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就是政府只能做法律允许和法律授权政府做的事情,而不能超越法律做事。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要求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治理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各个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来行使权力,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依法行政而言,要求政府职能应当由法律来确定,“无法律则无行政”。为此,应当通过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机制的健全来实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落实权力及其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压缩政府审批权限、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厘定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通过权力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追惩力度。
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才能实现法治的立体化和全方位建设,才能涵盖法治的全部空间。其中,建立法治社会就是要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程,真正实现民主的法治化,人人守法、和谐有序。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要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目前,由于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也导致人们缺乏规矩意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此,需要崇法尚德,礼法合治,实现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只有全社会人人诚实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规矩,才能奠定法治的基础。
法治建设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说建设法律体系只是法治工程的一个局部成就,那么法治体系的建构就是追求法治工程的全面实现。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表明了在法治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实施的效果,更加注重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略的实施。四中全会全面规划了依法治国的实现步骤和具体内容,必将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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