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公益诉讼推动环境法治

借力公益诉讼推动环境法治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这项决定不仅是强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般性规定,而且是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专门性规定,使目前正在推进的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公益诉讼增加了可操作性,将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不断推动环境司法进步

在加强环境司法的探索中,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扮演着先锋角色,不断推动环境司法进步。

首先,通过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司法参与主体不断扩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人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环境介质间接产生影响,“直接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环境受害者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为了扩大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等积极探索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逐步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和受理,并最终得到立法承认。《民事诉讼法》修订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突破了“直接利害关系”要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进一步,明确了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

其次,通过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司法救济功能不断完善。

在原有司法体制下,环境司法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角色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追究环境犯罪,包括生产经营者的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监督管理者的渎职犯罪;二是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审判;三是环境行政案件的审判;四是受理环保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实践中,环境司法以追究环境犯罪、进行刑罚威慑为主,较少介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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