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贵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完备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领导干部具有标杆和导向作用。必须做到以上率下,以“官”率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并作出了总体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两翼,深化改革管动力,依法治国管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完备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领导干部具有标杆和导向作用。必须做到以上率下,以“官”率民。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一是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深化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措施和办法的层面,而要上升到法律和法治的层面,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手段解决重大改革问题。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省通过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黔人常备(2014)12号)、《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黔人常备(2014)8号)等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46号)》,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项,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31项,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36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后在深化改革中,还需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二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贵州正处于一个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关键时期,在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四化”同步进程中,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环境治理、征地拆迁、生态移民、民生改善、开放带动等重大问题,均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黔人常备(2014)10号)、《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等的出台,是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范例,但在这方面仍然任重道远。三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对于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公民权利和利益,同时,督促其切实履行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立法权和条例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在处理各种基本的社会矛盾方面形成完备的法规;没有相应权力的村居行业协会等组织,也应通过村(居、协)规民约形式确立行为规范。有了明确的规范,按照规范处理和化解矛盾。四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的能力。维护稳定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也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执政的具体体现。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维护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出动警力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为了体现自己的“魄力”和“效率”,在征地拆迁、计划生育、民事纠纷等复杂问题的处理中,动辄将公安、警察推到第一线,直接激化矛盾,造成政府和民众的对立,埋下不稳定隐患,这是得不偿失,需要时刻警醒。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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