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环保法,我们准备好了吗?(2)

面对新环保法,我们准备好了吗?(2)

  如何通过自身的完善和建设规避责任?

  ■要明确环保工作职责,出台尽职免责细则

中国环境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问责更加严厉,有9项行为将会被问责。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应对?今年发生的兰州饮用水苯超标事件中,包括一名副市长在内的十人都受到了处分,而其中只涉及环保部门1人,因为苯超标事件是自来水生产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而环保部门只负责水源地保护。这一事件发生后,甘肃省环保厅牵头起草了一份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安全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保障饮用水安全过程中的职责。因此,在新法背景下,环保部门必须通过自身的完善和建设规避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马荣锁:我是环保新兵,到环保局才3年多,有一个深刻体会,即环保工作是高尚的职业、艰苦的工作。改善环境质量能够获得更多群众的支持。但要想做好环保工作确实非常困难。原因在于有限的权力、无限的责任。最近一年来,我的工作越来越忙。3年前,我刚到环保局时,主要任务是治水,现在除了治水还要治气。治气的难度比治水更大,涉及的部门也更多,追责的压力也更大。

经过一年努力,聊城的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明年继续改善的难度更大。为此,聊城市开始编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计划》,进一步理清责任。深度治理分为3个方面,治煤、治扬尘、治汽车尾气。在治煤方面,我们提出“双控三达标”,即控煤量、控煤质和脱硫、脱硝、除尘3项都达标。每一项都有一个牵头单位,谁来干、怎么干、什么时间干,都由牵头部门负责,例如控煤量由发改委负责、控煤质由经贸委负责、“三达标”由环保局负责。再比如,扬尘控制方面,我们提出“一保一增四规范”,一保就是城市保洁,主要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一增就是增加绿化面积,主要由林业局负责。“四规范”就是对拆迁及建设工地环保文明施工进行规范,对混凝土搅拌站防尘设施及技术工艺进行规范,由住建委牵头、公路局配合;对物料堆场的贮存和运输进行规范由环保局牵头、经信委、住建委配合;对渣土运输车进行规范,确保密闭运输,由公安局牵头、行政执法局配合。

分清职能、明确责任非常重要。环保部门是监管部门,应负监管责任,具体事情需要各部门分头落实,具体执行部门应负主体责任,这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所规定的。

李刚:按照目前的情况,如果全部按照新法的要求执行,环保部门的力量要大大加强,否则就会有大量人员被追责。

这9个具体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涉及面过宽,掌握不好会成为有限权力、无限责任。虽然在新法中有一些尽职免责条款,但还有很多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如何尽职免责。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有罪推论。一出现问题先看哪个部门工作没有到位,只要有领导批示或媒体曝光就必须要人承担责任,必须处理到人。环保工作涉及面很宽,很难不被追责。因此,制定责任清单非常有必要。

有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同属于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但面对处理违法行为后的表现截然不同。公安部门一抓到罪犯就开表彰会,表彰先进。而环保部门一发现偷排,就如同做贼,生怕被追责。这就体现了责任认定方面的差异。如果任何污染都要对环保部门追责,长期下去,必然会对这项工作,这支队伍造成不利的影响。

此外,新法中规定的“环保部门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责任”太过宽泛,必须进一步细化。

同时,建议环保部门与检察院、纪检部门达成一致,就哪些行为会被问责、如何做能尽职免责等问题出台规范或文件。这对地方工作也有指导意义。确属失职应当担责,但不能让已尽职的人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邓民生: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对企业和环保部门都非常严格。基层环保部门感到压力很大。在一些地方,甚至有一些同志申请调离环保岗位。

首先要明确环保工作职责。严格要求环保部门,使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面对严厉问责,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研究工作,进一步明确基层环保部门责任。特别应该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如果满足了上级工作要求,就应该免责。

其次,监察能力建设亟须加强。当前,监察能力、监察队伍远远无法适应当前环境监管需要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环保监察队伍普遍是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但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监管范围却大大增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就不可能完整、充分地做好监察工作,必然会有漏洞,有疏忽。

第三,要综合考虑监察责任。监察责任是技术活,每个监察人员的关注点不尽相同,提出的要求也不一样。很多时候,不是监察人员不愿做,而是能力有限,问责时确实需要考虑监察人员本身的能力问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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