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和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位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形成了依靠法治治国理政的政治共识和行动自觉。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提出,既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从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历史选择,也集中反映了从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要求,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
搞什么样的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法治作为存在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性质根本上决定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脱离一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各派政治力量也粉墨登场,主张实行所谓“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等,但都从喧嚣开始,以失败告终。只有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嗣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历史事实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治理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最鲜明地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一些人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战略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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