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胜诉率:不患“低”而患不公

民告官胜诉率:不患“低”而患不公

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难”。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11月5日《大河报》)

一个朴素得无法再朴素的法治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样的法治意识下,倘若对“民告官”案的审理,完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哪怕“民告官”的胜诉率再低,也不意味着司法的扭曲与不公;而舍此之外,即便“民告官”的胜诉率再高,也难有正义可言。以此来论,“民告官”胜诉率的高与低,并不能简单置换为公平指数,那“民告官”胜诉率的高低,便不具备太大的参考价值。

只是,理想如此,现实远非如此。在现实中,“民告官”的胜诉率低,从10年前的30%降至现在的10%,甚至是一些省份的2%,并非“百姓无礼”,而是各种利益的干扰、各种权力的介入,让“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有如三座大山,压在“百姓”肩上;让“如果政府能赢就受理,政府不能赢就不能受理”、“民告官打赢了官司要不来赔偿”等潜规则横行。换而言之,眼下的“民告官”胜诉率低,其实完全可以置换为“司法不公”了。

如此现实下,审视《行政诉讼法》的大修,很有现实价值,因为这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有力前提。如新法明确行政机关“别插手”行政案件,就是意图破除权力的直接干扰;如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的管辖分类,也是为了避免钱权的干扰;再如行政机关若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直接处罚负责人……类似的做法,就是对现实的一种制度回应。面对各种压力、各种潜规则,新法的修改,的确能给予极大的信心与期待。

不过,具体的效果如何,仍然有待现实的检验。但很显然的一点是,法律是平衡人们利益最重要的武器,也是呵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权力能轻易取代法律,那后果的确不堪设想,也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社会退步。众所周知,依法治国早已是中国最强音,而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早已深入人心,这样的理念与看法,应成为执政部门坚定的信仰。如果法律不能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工具,那就意味着社会底线的失守与溃败。

不能让底线失守,就必须关注民告官的公平与正义。自然,就民告官的胜诉率而言,不患“低”而患不公。毕竟,要想让民告官的胜诉率好看点,并不是什么难事,毕竟,“民告官”胜诉之后,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胜利,“执行到位”才是民告官胜诉的终点。简而言之,就“民告官”而言,不能只盯胜诉率,更要盯程序正义性与实体正义性。如果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了,以法律为准绳了,立案不难了,审理不难了,执行不难了,那无论胜诉率是高是低,公众都能接受,因为这呵护了最起码的公平底线,而这,应成为眼下改革与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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