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是大家非常熟悉的美国模式。20世纪是美国世纪,但凡谈起什么宪政法治,美国模式都被当成最大的模板。美国模式什么情况呢?宪政分权。特点是:(1)制宪行宪,努力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2)主权在民,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宗旨;(3)权力分立制衡。纵向上,中央与地方对等分权的联邦制;横向上,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制衡。(4)实行违宪审查制度,通过普通法院,维护公民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样一来导致了美国,似乎变成了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模范,像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像亚洲地区的菲律宾、日本、韩国,基本上唯美国马首是瞻,基本上搞的是美国那套。当然效果好不好,各国的情况不太一样。现在的问题是,像日本、韩国都是非文明原创性的民族或者国家,他的文明是移植过来的,是学习过来的,对于中国来讲是一个原创文明国家,是一个大国,我们怎么能够完全无条件地采纳美国那一套,那套也不适用于中国。
接下来就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模式了。中国法治模式在党的十五大中第一次表述,十八届四中全会更加全面、更加彻底地进行了表述。核心内容就在于“三结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就是中国模式。
四中全会的文件中,增加了一个内容,就是“五个坚持”。中国的法治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于说“三结合、五坚持”,是关于法治中国的官方权威表述。
三、法治中国的模式性特征
接下来讲一讲第三个大问题,就是法治中国的模式性特征。刚才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关于英、德、法、美、中五个国家法治模式的比较,相信大家已经越来越清醒看到中国和西方国家在法治的理念和法治实践的方方面面都很有区别,没有办法照方抓药、全盘移植,而事实上伴随着我们国家这些年经济崛起、国力提升,西方人包括非洲、拉丁美洲这些第三世界的国家,都非常关注中国的道路到底有什么特点,中国的经验能不能被他们所吸取。我们需要凝练出一些特征来,让全世界人看,也让中国自己人看。我总结出了以下八点:
第一,中国法治是一种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党的领导自不待言,前面已经讲的很多了,但是各部门分工负责这个需要稍微说明一下。
我们的宪法旗帜鲜明地讲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也就是说最高国家主权由党来行使。在党行使的下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两高”主管司法工作,国务院、国家主席主管行政工作,军委主管军事工作,基本上是这样一个布局和框架。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人大的法没立好找人大,国务院行政没干好找国务院,但是最终向谁负责呢?向党负责,并通过党向全国人民负责,基本上就是这个特点。
这句话最后一个词叫“协商型法治”,跟“协商”相对应的词叫“选举”。当今世界有两种民主,一是选举民主,一是协商民主。选举民主是看的见的民主,一人一票,大家看得见、摸得着,公开的民主。协商民主是什么呢?有些看得见、有些看不见。但是西方人就有一个观念,说既然有些东西看不见,那就是密室政治,就是少数人说了算,就是错误的。这个观点不正确,协商型法治未必就是密室政治,未必就是少数人专政。
为什么这样讲呢?举个例子,大家在池塘边都看到过鸭子浮水,鸭子浮水是什么概念呢?鸭子往前游动,它上半身是不动的,它下半身两只脚在底下不断地滑。协商型法治就是这个特点,各个部门、各个机关,每当遭遇了重大的问题、法律上的冲突,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打电话、通气、相互协调,是能解决问题的。我们虽然没有全民公决,动不动因为一个事情搞一个全民公决,没有,但是我们通过不同机关、不同单位,彼此协商,理性的讨论,最终能拿出一个方案,往往这些方案很可靠、很稳妥,这就是协商民主的特点。
其实在我看来,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民主的形式,在我们这个国家里,选举民主在宪法上、选举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以选举民主为主,协商民主为辅,发挥这两种民主的长处,避免这两种民主的缺陷,这样的话就能够实现我们的目标了。
第二,中国的法治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的法治。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所谓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也可以理解为政府推进型,我们的改革是政府主动推进的,是权力主导的。我们以前是强政府、小社会,我们将来的目标是强政府、大社会,应该是这样的情况。
第三,中国的法治是中国传统文化、苏俄文化、西方现代文化、新时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综合型法治。现在,有些很气愤,说你看在我们的司法、立法的过程中还有大量的长官意志,还有大量的个人崇拜,还有那种公权擅断,包括刑讯逼供、严刑拷打那一套,说这能叫社会主义法治吗?您说的不错,这恰恰表明了我们的法治文化当中还有大量封建元素,封建这一套在政治法律领域存在着不少残余,这就是我们的难题。同时,这也是我们的优点,混合型法治有一个好处,能够兼收并蓄,既敞开了迎接西方的一些东西,又可以全面地继承传统的优秀文化,是有好处的。但是也有问题,问题就在于,到底该剔除什么、不该剔除什么没有严格的界限。
第四,中国的法治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治。开放性的法治,这显然是一个好事。在中国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我们有着不同的法系、不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说是好事呢?不同的法系先是碰撞、摩擦、冲突,而后是慢慢融合,最后达成共识,形成新中国法系,这是好事。中国是一个天然的“法律全球化”实验室,使我们能够有机会引领全世界法律改革的先声。
第五,中国的法治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性法治。我们的法治经常是五年规划、十年规划、年度计划,我们有目标,我们到2010年怎么样,到2020年怎么样,到2050年怎么样,这种自上而下带有明确意图、蓝图的做法,是西方国家没有的,这是中国很独特的特点。
第六,中国的法治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式法治。小平同志说摸着石头过河,石头大了绕着走,这种摸索中,先解决简单的、再解决难的,这种改革是很策略的,容易让改革成功。当然也会有一个弊端,就是习总书记说的,中国改革经过30多年,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就要求我们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胆子要大,就是改革再难也要向前推进,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步子要稳,就是方向一定要准,行驶一定要稳,尤其是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第七,注重试验,不断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这个我不展开,大家都知道,我们有很多法律是试行条例、暂行法规、试点立法,这是个好招、好策略。
第八,我们是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
以上八点就是法治中国的模式性特征。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愿景与措施
看这个问题,要把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放在一块儿看,不要孤立地去看。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上面说的很清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的时候,也就是前年就已经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三个全面”,就已经筹划了我们该干什么,从这一点上说,2012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是从那时开始的。
还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这些提法在十八大报告中已经有了。
接下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当中,主体部分是围绕经济改革的方方面面,提出了60项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非常详实,既振奋人心,又接地气,能够打动人们心中最温暖的地方。三中全会《决议》第九章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可以这么说,三中全会的一章在四中全会上扩张成了一部著作,一些基本的观念在三中全会《决议》中已经有了,比如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司法独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监督权,这样一些提法在三中全会的《决议》当中就存在了。
再看四中全会的文件,四中全会文件的硬货是“六大任务”,体现在六个领域,我们简单地说一下。
立法方面,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我前面提到过四个字“良法善治”,关键在法要良,良的关键就是要确保法律立法的质量,要让这样一个法律是科学的、是民主的、是经得住历史和实践考验的。怎么才能够制定出这样一个精品、这样一个良法呢?我们要通过具体的一些措施,在文件当中讲的非常详细,采取一系列的办法。
科学立法有一整套的措施,比如说专家参与立法,大家开评估会,等等。另外,可以搞试点,如果说一部法律整个通过有困难,我们可以对这个法律草案单独的某一个条款进行表决,这都属于科学立法的范畴。从民主立法的范畴就更是如此了,叫开门立法,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以及第一线工作同志的意见。关于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一定要举行立法听证会,像北京市要立法,地铁的票价多少,就要听证,听证的时候方方面面的人都要到位,采取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使得每一部法律能够成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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