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广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摘要: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国家治理领域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迫切需要从静态的法律体系转变为动态的法治体系,才能为更加有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依托和制度保障。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黄学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更明确、内涵更丰富、工程更系统、效果更明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指导意义。

A

法治体系的动态性

使依法治国目的更明确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国家治理领域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迫切需要从静态的法律体系转变为动态的法治体系,才能为更加有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依托和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作为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所应达到的最终目的。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呈现的是静态的规则体系,强调的是有法可依和立法完整性等立法层面的问题,其对于依法治国而言蕴含的是为如何调整权利关系以及规范权力行为提供基本依据;而法治体系是动态的有机体系,不仅强调立法的科学性,更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法律实施层面的问题,即如何运用法律进行社会的有效治理,其对于依法治国而言蕴含的是如何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环节均纳入其中,以此体现法治的整体性,从而实现依法治国所应达到的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目的。因此,动态法治体系的提出,使依法治国的目的更加明确。

B

法治体系的立体性

使依法治国的内涵更丰富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是统一的、立体性的有机整体,其中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法治实施体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要素,法治监督体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五大体系相互作用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平面的法律体系转变为立体的法治体系,意味着我们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抓住了依法治国的核心要素,即依法治国是一个动态历史过程,既包括了平面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包括了立体的法治体系的构建与落实。这也意味着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了新的变化,即强调法治是对公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强调的是“治权”而非“治民”,这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确立的重大决策终生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责任追究以及跨行政区域设立司法机关等制度中,可以窥见一斑。因此,从平面的法律体系转变为立体的法治体系,使治国理政理念与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使依法治国的内涵更加丰富。

C

法治体系的有机性

使依法治国的工程更系统

法治体系不仅要解决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更要解决好公权与私权、法治与德治、传承与借鉴之间的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体现了法治体系的有机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工程中,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有机的法治体系才能使依法治国的工程更系统。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即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总目标所要坚持的五个原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也表明法治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这是因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表明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源泉,也体现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革命,有机法治体系的提出和构建,才能使依法治国的伟大工程在更加系统化的情形下全面推进。

D

法治体系的宏观性

使依法治国的效果更明显

宏观的法治体系表现为:法治体系不仅要解决立法的科学性问题,更要解决执法的严肃性、司法的公正性和全民的守法性、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性和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化等问题。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虽然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就法律体系而言,不管其多么完备,都只是停留在立法这一微观层面,而无法延伸到宏观的社会治理层面。因此,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的法律体系层面,而必须构建宏观的法治体系。将法律体系的完善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不能忽视宏观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许多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涵概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实施需要人财物等支撑条件,有些法律的实施成本很高。法律的这些局限性需要由宏观的法治体系给予矫正和补充。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顶层设计之中,将法律实施、公正司法、民众法治信仰、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党的领导作为有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行动,就是强调宏观的法治体系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更能体现宏观的法治体系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式的先进性。

(作者为自治区党校常务副校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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