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法治中国根基

筑牢法治中国根基

摘要:加强基层和行业法治建设,将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社会力量纳入法治轨道。如何使法治畅达“末梢神经”,当前需要加强农村和城市社会等基层以及行业的法治建设,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社会纠纷,依法确定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社区调解的效力,保障各类调解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在法治轨道上、在司法和行政权力外消化解决矛盾纠纷。

当前,法治建设在整体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长期以来法治国家建设(仅指在顶层设计的层面上)和法治政府建设更引人注目,法治社会建设(或者说社会面的法治建设)相对来说,一直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隐而不彰。因此,在三位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下更应给予法治社会建设以更高的关注和更深入广泛的研究。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

法治社会一方面要求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社会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并依据法律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求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都在法律的轨道上予以化解,各种社会裂痕都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法律既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容大体上应包括三个方面:制度建设,即规则体系全面确立;对规则体系的高度认同,即法治精神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和自觉的行为准则;良好秩序的全面形成。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不可分割、紧密交织在一起的统一体,不存在主次关系,应该协调推进,但从发展的阶段和各自的作用方面观察,当前形势下,法治社会建设属于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一体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广大社会成员对法治的共同信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和依赖,是法治建设的不竭动力。同时一个具有较高法治化程度的社会也对国家、政府的任何非法治化倾向保持着时刻警惕和及时反应。可以说,如果没有坚实的法治社会作为依托和支撑,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根本无从谈起,只能是空中楼阁。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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