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否严格、公正,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关系到经济社会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关系到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决定》要求:第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目前违法成本较低,对一些严重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第二,完善执法程序。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责机制。
此外,《决定》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也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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