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官贪腐两个向度

治理小官贪腐两个向度

近年来,小官大贪的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乃至几个亿,成为反腐斗争的一个重要动向,如何防止和治理小官贪腐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迫切任务。大致来看,治理小官贪腐有两个向度,一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二是加强监督,使腐败无以遁形。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一定的权力“碎片化”符合权力运行规律

导致一些小官大贪的最主要原因是权力运行机制存在漏洞: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如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贪污受贿六千万元案件,就是因为其拥有土地征用、拆迁、开发和审批监管权,可谓大权独揽,存在很多权力寻租的便利条件。二是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如缺少科学、清晰、严密的程序性规定,导致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缺少相对方参与、不遵守办事时效等情况经常出现,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或者即使存在严格的程序规定,但一些领导干部无视这些规定,任意改变程序或减免程序,甚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自设程序,将权力视为己有。因此,治理小官大贪的关键对策就是从源头上对症下药,规范权力运作。具体来说主要有:

科学设计权力配置,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从机构设置开始就要考虑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尤其是现在提倡大部制机构设计的时候,如果一味地追求机构规模的“大”,就有可能加剧权力集中的趋势。机构设置必须考虑不同部门或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问题,有时一定的权力“碎片化”符合权力运行规律。此外,合理分解配置一把手的权力(如一把手不直接掌管财政权和人事权)、重点岗位的权力,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权力结构。

规范决策的程序和审批程序标准。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为此,需要各地和各级政府尽快制定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标准、明确行使决策权力的主体、决策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决策结果、违反决策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并予以公布,以便社会进行监督,从而将依法决策机制的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晰界定审批条件和标准,只要符合条件和标准,任何人不得为审批设置人为障碍和故意刁难申请人,否则一律追究相关责任。

建立和健全对重点权力行使领域(如规划、建设、国土、矿产资源、财政、税务、垄断行业、公检法等)相关机构、权力行使人、权力行使环节、权力行使结果等的实时监控机制,减少监控的盲区。不管这些权力在“大人物”手里还是在“小人物”手里,都应该接受严格的监督,以防止和减少滥用权力的现象。

健全人事回避和人员轮换制度。改革现有的人事回避制度,适当扩大地域回避的范围,对前述的这些重要领域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相关负责人,禁止其在出生地和成长地任职。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轮岗和转任制度,如规定哪些岗位任职人员在一个岗位(或部门)任职多长时间必须离开原岗位、原部门,转任至其他岗位或单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免受人际关系的困扰,公正公平执法,也有利于治理因固定的人际关系网络而造成的权力腐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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