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3)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决定,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并于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献。全文7章60条。它庄严地宣告了中国人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时代的结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政权机关、军事制度及经济、文教、民族、外交等政策的总原则。《共同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民族人民代表共同制定的建国纲领,是全国人民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奋斗目标和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产生前,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王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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