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两个“三位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把握两个“三位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上海理论界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笔谈

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保证

李琪

当前,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和治国理政的新形势,面对长期执政过程中前所未有的诸多矛盾风险挑战,我们党肩负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项空前艰巨而又伟大的历史使命,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新长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本质特征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充分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执政价值取向、国家意志和民主意愿。作为国家方略意义上的顶层设计,总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作出了“质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是两个“三位一体”,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位一体”辩证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与法治理论“三位一体”辩证统一。两个“三位一体”相统一、相结合地运行,鲜明地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也指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出发点与依归。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但是,法律和法治关系不是“飞来峰”似的临空而降、凭空而来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所论析的那样,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当代中国最大的“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和“经济关系”,是执政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模式、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三方面的有机统一体关系。法律和法治作为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关系的“意志关系”,在推进建设的进程中,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并集中民意民智民力,领导人民制定与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坚守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准则;坚持领导和倡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部署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与进程。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和前提。

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保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和基本经验昭示我们:这一领导地位和作用的法治体现,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此,《决定》对“三统一”、“四善于”作出系统的部署。一是在原则保证上,党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协与“一府两院”依法依章程履职工作、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在程序保证上,党必须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与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两大保证,是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保证。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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