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两个“三位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把握两个“三位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上海理论界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笔谈

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

叶青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紧紧围绕这个目标重点提出了“推进严格司法”的具体要求,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

推进严格司法,一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的信条。不搞非法证据、不搞虚假证据、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用严密的证据锁定犯罪事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适时发布高质量的司法解释,减少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的冲突,统一执法办案的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指导性案例编写标准、指导范围和发布机制,为严格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三要完善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解决纠纷和服务大局的能力,为严格司法提供坚实保障,以最大限度减少因能力不足而造成的办案效率不高、质量低下的被群众诟病的问题。

推进严格司法,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建设,《决定》 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这一方面可以警示领导干部谨慎用权、依法用权,不得随意干扰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用制度解除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的后顾之忧,真正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检法两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两项公正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为此,《决定》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其实,这也是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此外,应当实行严格的行政与司法分开机制,促进司法权独立行使与运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法院系统的干预,《决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将会使我国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水平跃向一个新的高度、对整个诉讼制度会有一个全新的革命,对守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法院赋予新的伟大的国家使命。

推进严格司法,还应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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