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征途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对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总目标、根本要求和主要任务,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日前组织沪上学者撰写学习《决定》文章。本版今天特刊登部分学者的文章,相信会对读者有所助益。

用有效监督证明制度优越性

沈国明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所谓的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权力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权力具有腐蚀性,失去监督,任何权力都可能走向腐败。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规则转换难免出现制度上的漏洞,如果监督缺失,会呈现腐败高发的态势。历史上,人们一直探寻遏制腐败的办法,相同的办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效果各不相同,因此,对权力加以监督的形式和做法格外需要与时俱进。

我国对权力有着多种形式的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八大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四中全会提出,要把这些监督形成严密的体系,形成合力,很有针对性。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大为增强,几乎每周都有腐败分子落马,这是顺应民心的好事。很多腐败案件也应当引发我们对制度性问题的思考,以便更有效地防腐反腐。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不少干部,包括前后任领导因受贿等贪腐行为落马;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受贿贪污2亿元,河北一个分配水的“小官”,贪腐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68套。这些案件触目惊心,可这些贪腐行为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也有日积月累的过程。就拿受贿2亿元的案子来说,假设每笔受贿额是200万元,需经历100次才能完成。在那么长的时间里,怎么没有被发现?外界来办事的人包括行贿者对如此疯狂敛财的官员不可能没有评价,监督部门到底是麻木了,还是真的一无所知?如果是麻木了,应当对监督部门改造,提高责任心、敏感度;如果的确是一无所知,那么,对既有的监督体系真的应该有深刻的反思。

有效的监督应当具有发现问题的机制。可是,我们过去在这方面似乎还着力不够。针对这种情况,中央进行制度创新,巡视制度使情况有所改观,一些长期群众有反映,但是很难查出的问题被揭露了出来。这些成绩值得肯定。今后,应当按照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体系建设,让其符合“严密”的要求。为此,需要让各项监督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各项监督提升的空间是很大的。很多时候,不是监督越位或者太过,而是监督缺失或者不到位。至于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更是应当严格禁止的。

在已有的八大监督中,人大监督相对最具有制度性安排的特点,因此,尤其应当将作用发挥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国家权力的监督。我们声明不搞三权分立,为此,当然需要指出实施三权分立的危害,但是,我们更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让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用实际成果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此基础上,人大监督再进一步与其他项监督形成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一定有助于我们接近并最终实现法治建设总目标。

(作者为上海市社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研究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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