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4)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4)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刘志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上述内容凸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面、深刻理解上述内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同于西方国家实行的宪政。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科学总结,它反映了我们党对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但是,我们所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宪政。我们的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均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在社会转型期固然存在诸多的矛盾,但是,这些矛盾的解决应该在法治的框架范围内通过治理层面的创新加以解决,从而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不是放弃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改而施行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因为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其次,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来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既不能片面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否认和排斥党的领导,又不能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名,使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妥当处理好的现实问题是:将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宪法、法律衔接起来,妥当地处理和解决好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

其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该种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人民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它是在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相比,最适合中国的国情,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意味着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力。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所有国家公权机关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权力机关的性质定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在宪法之外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置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权威于不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逐步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塑造和强化宪法的制度权威和民众的宪法意识,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们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只要我们毫不动摇地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摒弃西方宪政思想的侵蚀和干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摆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首要位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肯定会实现!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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