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论与启示
中日两国是隔海相望,一苇可航的邻邦。东海划界问题看似法律上的困境,其实质仍是中日结构性矛盾中一个特定的侧面的表现。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当争端发生时,难以出现一个具有类似于国内社会的、对各主权行为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机构进行强制性裁决。因而,当重大的利益分歧发生在法律效力解释曲度很大的两个国家之间时,其实质往往不是简单的司法问题,背后的权力逻辑往往成为左右司法进程的重要因素。[21]
因此,破解中日海洋划界争端的手段和注意力不应当仅仅局限在国际法上。事实上,这么多年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国际法对破解中日权力结构性矛盾的谜题真正有效,那么也就不会使问题愈发变得棘手。解决中日两国争端更应当敢于承认矛盾并积极地从现实的权力困境中去寻觅答案。并在双方妥协认同的基础上,最终以通过分阶段取得实质性谈判成果的方式和法律的形式完成最终利益划分。
纵观东北亚国家间交往的历史,我们应坚持三点根本性认识:
一是东北亚问题的解决需要突破传统的外交理念,积极探索新的富有建设性的双边对话机制。大胆探求多边共赢、互利合作的区域一体化新模式,少一些令机制空心化的政治投机;
二是在东北亚安全合作体系缺失的大背景下,该地区同盟关系对国家间关系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尤以美国因素最为值得关切;
三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数的大国崛起都是在过程中因为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细节冲动而过早夭折。
按照罗伯特吉尔平的观点:“霸权的挑战者从来没有成为真正的霸权替代者,而霸权的同盟者才是潜在的新的霸权者”。因此,不论是面对单级多元的国际体系还是一超多强的东北亚区域体系,中国在处理问题上都要尽量以合作者的角色与其他行为体进行谨慎而善意的互动,严格奉行克制的原则,以避免出现一场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同错误的敌人、进行的一场错误的较量,并取得“皮洛克式的胜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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