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解决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的战略构想
中国拥有约1.8万公里漫长的海岸线和1.4万多公里的岛屿海岸线,大陆海岸线为3.2万多千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中国可主张的海洋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控制着所有的可主张海洋国土。在东海地区,中日之间围绕着专属经济区划界和钓鱼岛争端构成了未来中国走向海洋的重大掣肘。加之美国奥巴马政府推行重返亚太的战略,利用联盟体系构造三层岛链围堵遏制中国的海上战略纵深和回旋空间,更加剧了中国长期以来“有海无洋”的处境。因此,能够将中日之间的东海争端纳入到整体的海洋战略,进而将海洋战略纳入到中国崛起的整体大战略成为中国战略考量的重要出发点。
(一)东海战略应服从于整体海洋战略
值得我国学术界注意的是,一方面,在东海领土划界问题上我国主张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以期获得从大陆基线算起到冲绳海槽的约35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面对同一部《海洋法公约》而坚持原则上的同一性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在海洋战略中的稳定性与正当性。海洋权益争端体现了主权国家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出现也应表现出一定的思考与前瞻,以备他日在国际诉讼上拥有充分的准备,免得在主张上前后矛盾、顾此失彼。因此,东海战略应当服从于整体海洋战略,整体海洋战略又应当服从于整体的崛起战略,只有将小的战略纳入到宏观崛起战略中审视,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着许许多多乖情谬理的问题,以便使决策层能够通盘考虑问题并求取一个具有一以贯之而又前后一致的主张。
(二)海洋战略应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大战略
在中国的棋文化中有一句颠扑不破的真理:“大智者谋势,大愚者谋子。”明智的利益不计较几个棋子的得失,而更注重通盘的整体布局和进程。东海作为海洋战略的一部分,海洋战略又作为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因此,一切战略的制定都要服从于中国崛起的长周期、多层次、宽领域的全局战略部署。
第一,国家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主权国家生存与发展为基础的各种需要并且对其整体长远发展有着正效应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要素的总和。按照当前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一般共识,国家利益可以依据其本身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上进行层次划分。只有清晰地界定出利益的层次,才能更好地运用权力手段去维护利益。在对不同利益进行价值排序后的国家利益,可以分为:“生死攸关”的核心利益、极其重要的核心利益、重要的国家利益和一般的国家利益四个层次。
可以看出,并非所有能够增进国家长期整体权力的因素都能够构成一个国家“生死攸关”的核心利益。如果考虑其自身的权力外延和体系内部的整体权力结构,那么将许多并非关乎国家兴亡命运的利益均视为“核心利益”的这种非完全理性的利益界定往往成为国家和平崛起的战略陷阱。纵观近代国际关系史可以发现,不论是法国的路易十四还是后来的拿破仑,不论是德皇威廉二世还是第三帝国的希特勒都是在其国力增强、权力曲线外延向外伸张的利益拓展时期,没有将自身利益进行理性的规约——放弃了“缓进战略”而采取“突进战略”而被劫杀在权力崛起的迷局中段,丧失了长期崛起的有利机遇。
这种非理性的主观认知基础上建构出来的“核心利益”诉求往往掺杂着民族主义情感性因素和民选政治影响政府决策的因素。因此,并不能带来国家既定情况下效用最大化的预期效果。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倘若一战或二战前夕的两个德意志帝国的领导人都清楚如果战争推迟爆发十年,那么德国将凭借自身经济和工业能力的发展而自动地、水到渠成地获得欧洲的陆上霸权国的地位,而不是凭借一时间的冲动葬送了国力发展的健康通道[6]。
第二,变化的利益与海洋在国家利益层次结构的再思考。由于对于安全利益的追求既是主权行为体存在的前提,也是其运行于无政府状态下国际体系最根本的动因。对于海洋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优先性排序问题上,如果说东海存在着巨大的安全利益,那么除部分主权国家的12 海里领海对外国军舰通过具有排他性之外,尤其是当今世界的“非对称战争”、洲际导弹的突防能力和海陆空天网一体化战争、精确卫星以及能够侦测5000公里距离的大型海上雷达的配合,使得单纯地依靠海上屏障追求安全剩余的传统军事观念和作用几乎为零。随着时代与技术的变迁,许多原有的利益变成了国家的负担或仅存心理价值。时代在变,一切都在变,观念的滞后往往构成一个国家战略困局的根本因素。由此逻辑起点推出可以称为“极其重要”的核心利益,东海海权争端实质上就是对海底油气资源的争端。而这种争端的症结并不在于占有的海洋面积同占有油气资源的等比例性。海底原油作为流动的液态资源,其油盆在中日等距离中间线横穿的地方。因此,在“吸管效应”下,问题的根本变成了考验中日两国的海上单位时间内的开采能力——而不是海洋面积——的竞赛。因此,海洋面积仅仅具有渔业资源的经济效能,东海划界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基于民族主义情感建构出来的“集体自尊”的观念性利益、因而,很难构成影响到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权力实体存在的“生死攸关”的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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