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冲突:解决中日东海权益争端之战略与对策(5)

制动冲突:解决中日东海权益争端之战略与对策(5)

(二)中日解决东海争端的法律出路

从当前东海争端的现实层面讲,中日两国对于东海权益划分一直在围绕着《海洋法公约》进行平行线式的“一法各表”,始终无法建立辩论话语共同体。东海是一个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由中、日、韩三国陆地环绕的一个半封闭海域。由于最宽处仅为360海里,因此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存在着互相交叠的现象。也注定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实质就是“重叠的专属经济区该怎么办的问题”。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区域需涉及的沿海国家通过协商与谈判最终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因此,最后也就变成了究竟“什么是公平”和“怎样划分才公平”的问题,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两国始终难以达成最终共识。

为了最大限度地在零和博弈的游戏中获得国家利益,每个国家都将对自身最有利的划分方式表述为公平原则,而将对方的提案解释为有悖于公平原则。这成为海洋法在解决具体问题上其实际效用不佳的重要原因。如果争端的每一方都认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的道义与法律依据,那么由此观念带来的冲突将会更加难以调和。

日本方面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深度达2700公尺的冲绳海槽仅仅是东海大陆架的一个偶然凹陷,真正的东海大陆架位于日本列岛以西、太平洋板块与亚欧板块交汇处、深度达11035公尺的马里亚纳大海沟。因此,按照日本方面的观点:中日两国作为共大陆架的相向国家,应该按照《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13]这种公平主要是指通过“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进行海域面积的平均划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等距离线”的划分方法仅仅是在两个相向国海岸平直时的理想状态的均分,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之间的海岸线是凹凸不平的,在北海大陆架德国与荷兰、德国与丹麦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主审法官的判决中对中间线方法是这样裁决的:“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离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

中国主张中日两国虽为相向的临海国,但由于冲绳海槽的阻隔使得两国不共大陆架,因而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应根据《公约》第76 条第5 款内容 采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进行划分,并将其海洋权益扩展至冲绳海槽。此外,中国认为在划界海区,中国一侧(包括台湾在内)的海岸线长度为748 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海一侧的海岸线长度仅为415公里,[15]比例为1.8∶1。根据1984 年“缅因湾案”的国际法判例,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海岸线长度之比虽然仅为1.32∶1,但国际法庭仍然认为这一差别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性……为第三步对等距离线进行修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因此将中间线的最终修正做了有利于美国的调整。[16]因此,可以肯定,即使最终提交到联合国海洋法庭而采用中间线的划分方式,也不是完全的对争端海域进行平均划分,而是要进行基于海岸线长度比例的修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