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丹玫: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3)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适逢我国首个宪法日来临之际,宣讲家网站邀请到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丹玫律师跟我们分享她的学习体会,帮助大家深入系统地学习四中全会精神。

(三)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影响,是国家意志的具体表现。宪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不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公民权利行使的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防止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在确认和维护政治制度方面的作用

确认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确认国家权力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又限制国家机关权力。

3、在规范经济生活方面

宪法确定国家的经济制度;宪法确认国家经济体制;宪法确定国家经济政策。

4、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法治的核心,是法制基础和依据。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立法依据;宪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

三、宪法的内容

宪法包涵的内容很丰富,重点介绍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1、我国的国体

(1)国体的概念

国体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决定国家发展的总方向。

(2)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国家的政权基础。工人阶级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工农联盟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实基础。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专政就是对敌人进行斗争,人民必须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分子进行斗争。

(3)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我国的政体

(1)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去组织保护自己、反对敌人的政治机关。政体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是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两者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适应和服务国体。

(2)我国的政体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地域广阔,不可能人人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广大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力,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者任命以及制定法律,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一府两院”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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