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丹玫: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适逢我国首个宪法日来临之际,宣讲家网站邀请到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丹玫律师跟我们分享她的学习体会,帮助大家深入系统地学习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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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丹玫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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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发展过程

(一)宪法的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起源于最早开始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但英国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成文宪法,是由一些宪法性的文件和法律组成的,包括“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美国在独立战争取得胜利以后,在1787年制定了宪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此后,各国都以美国宪法为模范制定了本国的宪法。

(二)我国的宪法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在这四部宪法之前,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它以法律的形式总结过去,宣布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生的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并且规定了共和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共同纲领》不是一部严格意义的宪法,但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则应无疑义。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产生的,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所有制形式。应该说,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适应当时的客观情况,它是国内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不仅总结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而且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这一时期受极左路线的影响,义务领先,权利几乎没有,条文简陋,宪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宪法尽管有宪法之名,但很难说符合现代宪法的实质要件。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代替了1975年宪法。由于是“文革”刚结束,为恢复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背景下制定的,所以,同样有它的局限性,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问题,不能真正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因此,宪法刚一出台,即被修改,两次修改后仍无法适应。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前三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具有新的时代特点,它明确提出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2年宪法通过以来,至今作过四次修改,共31条。

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要对现行宪法作一次修改,当时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方式(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20年来宪法原文一直未动,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8次,共27条),它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的办法要好,以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都是遵循了同样的原则,采取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

第一次修改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两条(第一条、第二条),一是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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