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丹玫: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5)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适逢我国首个宪法日来临之际,宣讲家网站邀请到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丹玫律师跟我们分享她的学习体会,帮助大家深入系统地学习四中全会精神。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表现形式,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2、我国的国家机构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敌人而言。

权利,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公民可以从事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公民从事某项行为的必要性。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2、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平等权包括:所有的公民都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和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年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条件,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主要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及与人身有关的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包括: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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