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丹玫: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2)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适逢我国首个宪法日来临之际,宣讲家网站邀请到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丹玫律师跟我们分享她的学习体会,帮助大家深入系统地学习四中全会精神。

第二次修改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九条(第三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第三次修改是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六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第四次修改是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十四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三个文明”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非公有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对宪法的这些重要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并没有因此影响宪法的稳定,也没有因此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宪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的一种,具有法的共性和共同特征,但宪法又不同于其它一般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其它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即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国家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二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不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举例说明。

3、宪法的制定、修改等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上述两个本质特征,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此我国的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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