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法治化(4)

天津: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法治化(4)

摘要: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包含了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市场化、多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文明化,而在这“六化”之中,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标准,因而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我们有太多的事情要做。

首先要认识到位。我们一方面欣慰地看到,中国的法治在短短的三十几年来取得了伟大成效,另一方面必须遗憾地承认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法治一方面讲得越来越响,另一方面做得越来越差,甚至以法治的口号推进人治。法治做得不到位,是因为态度不到位;态度不到位,是因为认识不到位。

其次要态度到位。要真正奉行法治,信仰法治。不要嘴上讲法治,行为搞人治;不要对人讲法治,对己讲人治。不要将法治庸俗化,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直至依法治家;从依法治路、依法治水、依法治税、依法治土地,直至依法打狗(打野狗)……不要用法治形式主义代替法治实质主义。我们要善待法治!

再次要理论到位。我们要从思想理论上厘清三关系:一是法治与改革。改革也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二是法治与效率。法治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以“花钱买平安”,或者侵犯人权的“高压手段”无法实现长治久安;三是法治与德治。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它们相互补充,互不排斥,但法治无法替代德治,同样德治也无法代替法治,即便人人都是雷锋也需要法治,因为好人做好事也需要规则。

我们在行为上要坚守一个底线两个原则。要守住合法性底线,凡事从是否合法出发,一切创新的做法都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坚持立法先导原则,重大制度和重大举措的推出应当先立法再行为。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并听取意见,重大的决定必须经过听证,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纠纷应当由第三方裁决,任何权利都有获得救济的机会,必须为相对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留足合理的时间,通过正当程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在管理方法上必须走出四大误区:要走出“运动论”,坚持“制度论”;走出“专项论”,坚持“常态论”;走出“特事论”,坚持“规则论”;走出“结果论”,坚持“因果论”。

在现状上要改变三种现象:一是“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二是“三高一低”,即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三是“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我们还要坚持四个“不要”:对公民权利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不要“罚”字当头、“限”字当头,要真正解决问题;不要“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不要用违法违纪方法惩罚违法违纪行为。

总之,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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