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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丹玫: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7)

(四)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确保实现依宪治国。

完善违宪责任设定和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及机制,更好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责任意识。有学者曾经指出,目前之所以存在宪法权威不高、人们遵守宪法意识不强的现象,与违反宪法的责任设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安排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但在较长时间里,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前三类责任的设定和追究,而对违宪责任的设定及追究却重视不够。

违宪审查体制通常分为四类:第一,权力机关审查体制,即立法机关审查机制,代表国家,英国、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普通法院审查机制,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第三,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第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

在我国,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当前需要根据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宪法实施和监督相关的法律文件,尽快细化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真正确保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在现实中得到落实,实现依宪治国。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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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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