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4)

摘要:《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决定》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

(二)对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五个方面举措。

第一,推进综合执法。《决定》提出,大幅度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的种类,因为执法力量集中在市县的层面上。在一些重要的、跟老百姓关系比较密切的领域,比如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行领域内的综合执法,有条件的要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第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素质、执法水平,防止那些水平和能力比较低的人员去执法,造成执法乱象。

第三,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在执法行为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利益之间建一个隔离带,从源头上克服执法的利益驱动。

第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就是解决执法的随意性,执法畸轻畸重的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由此,解决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

五、司法领域的改革

司法领域改革是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头戏。总体来说,四中全会关于司法领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关键词是规律与科学,即遵循司法规律,科学配置司法职权。《决定》提出了四项措施。

第一,健全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什么这次加进了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在刑事诉讼当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这四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链条。但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司法行政机关刚刚开始恢复重建;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从而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但是刑罚执行权还没有从公安机关转到司法行政部门来。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公检法司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可以说是对我国30多年司法实践和改革成果的确认。

第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即使审执分离。我们常听到的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审执不分。比如说一个案子判的是公正的,但是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完全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这时候,当事人就会把这个不能执行的原因归咎于法院,说是司法不公。国外的法院一般来说就没有这个问题,判决书一出来,责任就结束了。

当然,审执分离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已经进行了审执分离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决定》提出,探索审执分离的试点,就要在现有基础上对审执分离进一步往前推进。这要通过试点来摸索经验和模式。

第三,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目前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分散的状况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的标准,也不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以后,我国的刑罚执行权要逐渐地统一到由一个部门或者机关来行使。

第四,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已经在上海、广东等六个省市进行试点。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分离,其目的还是为了凸显司法职权的专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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