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2)

摘要:《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决定》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在民主法治建设上,也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我们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已经摸索到了很多规律性的东西,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将其梳理了出来,有“三个质的规定性”和“五条原则”。具体地,“三个质的规定性”,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行动指南和理论支撑。“五条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决定》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了。这次《决定》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阐述清楚了,即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一条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目标,那么,这五个体系就像一座座通向目标的桥梁,把手段和目标连接了起来。

第三,《决定》理直气壮地讲清楚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对于这一关系问题,《决定》里面有两句话,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决定》还用了一整段,阐述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当中有一个核心的命题,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个论断是建立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取得重大成就的执政自信的基础上,也是建立在我们党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来发展道路的神圣使命与责任担当的基础上。

(三)《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文件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比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就是因为一些司法人员在秉公执法的时候,受到不当干扰,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由此《决定》提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对于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是一个强有力的保护制度。

(四)《决定》体现了鲜明的改革取向。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讲,四中全会《决定》是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180多项重大举措,其中许多是改革举措。接下来,我就从问题意识和改革取向的角度,谈谈这次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重大举措。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法治的源头,宪法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和首要任务。宪法是神圣的,我们要崇拜它、信仰它;同时,宪法又是亲切的,它应该是跟我们老百姓、跟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一)宪法实施的三个途径。宪法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的过程就是宪法的实施。一般来说,宪法的实施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立法来实施,这是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宪法是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总的章程,都是一些宣言式的、原则性的条文,要经过具体的立法转化为法律规定,然后由执法和司法机关去执行、去实施。比如说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就是通过制定《选举法》、《义务教育法》来落实的。二是通过司法实施。这主要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施。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我们不实行宪法司法化,也没有这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的土壤。三是通过全民守法来实施。我国宪法专门有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就是说,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精神,对我们国家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直接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我们都有遵守的义务。

(二)我国宪法实施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宪法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具体表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等,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宪法的实施还有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的有的原则和规定还没有具体落实。二是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跟宪法或者基本的宪法性法律相冲突。三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不纯粹是工作的原因,而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很好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制度。由此,造成不同法律之间逻辑上的混乱。

(三)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的实施。怎样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实施呢?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归结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就是由普通法院通过直接适用宪法,经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还有一类是大陆法系,就是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像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这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相符合的。因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当然也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源头。现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决定》提出了两项改革的措施。一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是把解释宪法的权力落到实处。二是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就是说,一切对公民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受到备案审查。为了能够保证这一要求能够得到落实,《决定》提出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此外,《决定》还提出了两项具体制度:一是把12月4日即现行宪法的颁布实施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二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向宪法宣誓。这些都是为了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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