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7)

核心提示:《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决定》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

八、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当中发挥表率作用

我国从古到今有一个传统,就是什么事情都是老百姓看官员,下级看上级。我们今天要实行法治,还是要靠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因此,四中全会《决定》不惜笔墨,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带头学法、用法。《决定》第五部分提出要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要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制度;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

第二,带头守法,依法办事。《决定》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对党政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加强法治干部队伍建设。《决定》强调,要把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班子当中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此外,《决定》提出对于领导干部违法滥权、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

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而且把党内法规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去,是我们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决定》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要求,那就是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其一,把党内法规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一些具体的规定和程序方面相衔接。《决定》要求,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第二,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次《决定》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党纪严于国法,即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强调党纪严于国法,体现了我们党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

第三,把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惩治腐败的一些成果和经验,写进了四中全会《决定》。比如,《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纠正“四风”的长效机制,特别提出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这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刘斌)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