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3)

摘要:《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决定》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

二、完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就是说部门主导立法,让法律体现或者是固化部门利益;二是立法的地方保护,这在市场领域是非常多见的,一些地方立法往往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之实。为解决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和地方保护化问题,《决定》提出了几条措施。

第一,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特别提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起草。就是不让部门去起草了。一个法律的草案拿出来,要是拿的毛坯不好,会影响后面的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现在,从一开始就是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起草。为了确保人大能够有效主导立法,《决定》给出了两个保障机制:一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二要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为立法部门提供帮助。

第二,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也就是说,以后中央层面的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起草,这就限制了部门起草法律、法规的权限。

第三,建立立法第三方评估制。当一个法律草案因为一个或者是几个问题,几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引入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评估,由第三方说了算,以此防止立法互相扯皮,久拖不决。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的逻辑起点,而且行政决策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在现实中,我们常会碰到这种问题,就是一个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盲目决策、违法决策,给国家利益、给地方、给老百姓造成很大的损失。针对这个问题,《决定》开出了以下药方。

第一,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决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还有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特别提到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者是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这就为行政决策这匹野马套上了法律的缰绳。

第二,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为了保证依法决策能够实现,《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法律论证,防范法律风险。行政机关领导及其成员不是法律专家不要紧,可以通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来帮助把关。

第三,建立违法决策惩戒机制,即: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是跟我们普通百姓、企业等社会组织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会到法院去打官司,但是很难一辈子不跟行政执法机关打交道。

(一)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责脱节。就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及其法律责任之间不平衡。第二,多头执法。比如:在同一个领域多头执法。最明显的就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除了食品药品监管,还有质监、工商、农业等执法队伍都在这儿。第三,选择性执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畸轻畸重,就是尺度掌握的很随意。同样的或者相似的行为,有的处罚很重,有的就轻描淡写。二是以罚代刑,触犯刑律的,该移送不移送。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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