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6)

核心提示:《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决定》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键词是严密与有效,即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监督有效。《决定》提出四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以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功能。

第三,完善人民群众监督。《决定》提出了两项措施:其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决定》提出从两方面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是扩大参审范围。让更多公民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这有利于让他们感受法庭的气氛,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活动的神圣性。二是改变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机制。目前,我国陪审员名义上跟法官是一样的权力,既参与事实认定也参与适用法律。但是,陪审员一般都不懂法律或者不是法律专家,这样陪审员就完全成了审判员的陪衬。因此,这次《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有利于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第四,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决定》对这一条写的很多、很具体,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的交往划出了“禁区”和“红线”,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六、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法治社会不可能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或者每个人都是律师,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当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或者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应该说有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律师业,发展得很快。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有25万多律师。2006年,我国才有12万律师。但是,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一个社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呈现橄榄形,是最佳状态。但是,法律业的“橄榄型”就是一个不良的状况。即:高端的、涉外的法律服务业不发达;基层的、直接为老百姓服务的法律服务业也不发达。对此,《决定》提出了四项措施。

第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到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里面,其特点是方便、低廉,满足一般群众的法律需求。

第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这是旨在满足困难群众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第三,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要解决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与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不相适应的短板。

第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巩固2005年以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律的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支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法治专门队伍”的概念。法治专门队伍主要是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等从业人员。我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门槛不一。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是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设定了统一门槛,但对于立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等没有统一的资格要求。二是流动、交流的制度性管道不健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次《决定》提出了三项措施。

第一,畅通法律职业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有这个感觉,就是法治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内部转来转去,封闭循环。而外部的很多综合部门又缺少法治专门人才,这就不利于发挥法治专门人才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畅通交流渠道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一要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共同的职业背景、知识背景、话语体系;二要建立在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制度;三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第三,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决定》提出,以后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要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当中遴选产生。现实中,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大学生、研究生,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就可以直接到最高法院或是高级法院当法官、办案。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能力水平。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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