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5)

核心提示:《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决定》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

(二)完善司法管辖体制。关键词是独立和效率,也就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效率。有三项改革措施。

第一,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我国最高法院从2010开始,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都在一万件以上,使最高法院陷于具体案件审理当中,不能够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不利于有效履行最高法院的职能。因此,通过设立巡回法庭,把案件分流,在地方上就近解决,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可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还可以使最高法院能够有效履行最高司法机关的职能。

第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完全重合从而导致司法活动易受地方干预的状况。

第三,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决定》提出,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希望通过这样的调整,克服行政诉讼遇到的不正当干预,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三)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键词是规范和有序,即通过规范司法权力,实现有序运行。《决定》提出五条措施。

第一,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我们现在的民商事案件,不是说你去告,法院就受理,而是有前置审查程序。案件受理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即凡是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从另一方面看,这对人民法院的收案带来了很大压力,要在实践中通过有效的方式来解决。

第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国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决定》提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完善审级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再审。但是,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没有明确的功能区分,这就使得各个审级应该具有的功能没能得到有效发挥。这是我国审判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次《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就是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由此,明确划分了各个审级功能,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第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总结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侦查和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都要经得起审判的检验,都得拿到法庭上来说话,都要用审判的标准来衡量。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

第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在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件当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决定》明确提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护法机关的一个功能,以有效改变一些组织和个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多数不特定公民的个人利益,但是有时候找不到特定当事人或是特定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不明确,因此没有人提起诉讼,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的现状。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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