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

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就确立法治信仰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

《决定》摘要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的内在生命精神

记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这句箴言流传甚广。以您观察,法律信仰不足或阙如,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具体反应?

吴汉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权威又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充分说明了法律信仰对于法律实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信仰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法治的内在生命精神。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公众法律信仰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当下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在全社会建立共同的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权威取向、法律评价取向,即以普遍的法治信仰,构造现代法治的文化基石。

法律信仰的树立,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之中;而法律信仰的不足或阙如,则会影响到法律的具体实施,以及法律尊严、法律权威的维护。可以说,法律信仰的树立,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将法治社会对公民的最低行为标准内化于心,外施于行,并且自觉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被信仰以及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还十分明显,具体表现为法律无用观的“信访不信法”,以及法律淡薄观的“中国式过马路”和“法律老赖”等。“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将法律权威置于人治之下的工具主义表现。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运用,而不是过分依赖人治信访、新闻舆论等外界力量给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唐慧案告诉我们,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需要将涉法涉诉的信访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以此来实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进而合法有序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中国式过马路”和“法律老赖”的现实问题,则揭示出一种“法不责众”的法律错误观和对法律实施权威的淡薄观,这不仅不利于全社会法治氛围的塑造和法治信仰的树立,而且有害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目标的实现。

普法活动要让群众喜闻乐见

记者:建立法治信仰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的普及。《决定》强调,加强普法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这个提法怎么理解,我国的普法事业进行到了怎样的阶段,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吴汉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谁执法谁普法”规定的提出,是我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法治方针的必然要求。将“执法”权力与“普法”义务相结合,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把全社会的普法工作提升到责任化、常态化、专业化的高度。这一普法责任制的确立,必将有利于立法效果、执法效果、守法效果的统一,因为将普法的责任赋予法律的执行者,将会形成法律普及、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的良性互动。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六五”计划的普法阶段。普法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初具成效,并形成了一种稳定性的法制宣传机制,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与此同时,我国的普法工作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普法主体责任不清、普法方式较为单一、普法人群重点不突出,以及普法内容空洞、乏味和覆盖面不广等问题。

可以说,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普法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因此,现阶段的普法工作要切实围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活动要求来展开,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人群要做到重点突出,并不断加强在农村、山区等基层、偏远地区的普法力度。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切实有效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真正能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制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勿走过场、流于形式。要努力促使我国普法工作朝着常态化、专门化、责任化的目标迈进,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基础保障。

应该构建全国性的信用体系

记者:《决定》提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您觉得建立这个机制的意义在哪里,如何建立?最近南京地铁站台里的大屏幕上,不时蹦出一条条“老赖”的信息,武汉推出不诚信企业和个人排行榜。您怎么看待这些做法?

吴汉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可以认为,诚信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也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前提。“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可以从正面激励和反面倒逼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法治社会的环境养成。诚信则是市场交易、契约签订的基石,是法治国家公民的必备素质。可以认为,民主政治的有序参与和法治国家的现代化治理,都离不开公民的守信守法。

就国际范围而言,在发达国家中已建成较为完备的市场主导型或政府主导型的诚信建设体系,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企业、公民信用记录的联网信息共享。在这些国家,一个诚信度低的企业和公民将很难立足于完备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之中。有鉴于此,我国社会诚信的建设应该不断完善各系统、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应对规范联动机制,旨在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全国信用建设体系。

上述应对法律“老赖”的做法,具有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良好效果,同时进一步凸显了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离不开科学的立法,更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和公民的自觉守法。正如《决定》所强调的,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和执行。因此,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适当惩戒,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仰法治的良好氛围,进而推动我国法治诚信社会的有效建设。

乡规民约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记者:《决定》提到,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怎么看待这种作用?如何有效发挥这种作用?

吴汉东: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规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法治并不是狭义法律之治,它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上述社会规范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等特点,是一种社会治理的自治规范,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另一方面,社会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必要补充。大力发挥社会自治规范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补充作用,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应有之义。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都需要社会自治规范的补充调整。

对于如何发挥这些自治规范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在法治运行的框架下发挥社会规范的基本功能。在尊重法治思维、法律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下,补充运用上述自治规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第二,社会规范的功能发挥需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正确意愿。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就是人民之治,即充分发挥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有序参与;再者,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借助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依法治理,来提升不同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

树立法治信仰民众就不怕打官司

记者:现在为数众多的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民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愿意“打官司”。一些知识分子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也常常选择隐忍,很多问题不习惯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对这个现象我们该怎么看?法治信仰的确立与法律素质的普及是否存在必然的关系?

吴汉东:民众缺乏维权意识,不习惯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即历史传统制约和法律制度影响。从历史传统来看,我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人们主体意识丧失,权利主张、平等观念匮乏,崇拜权力而无视法律,强调义务而藐视权利。诚然,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但是,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并不能完全消除历史传统的影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基本都有法可依,但是仍有很多不足。就知识产权法律而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短短的三十多年中,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三百年的制度构建之路。虽然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未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拥护法律权威的法治信仰。此外,民众法律素质不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法治信仰的确立与法律素质的普及,二者不可偏废,共同作用于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社会法治氛围的营造及国家法治环境的建立。只有在民众心中确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治的信仰,才能激发民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热情,从而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同时,民众法律素质的普及也会强化其法律信仰。因此,我们要通过法律信仰的树立与法律素质的普及来共同推进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习惯,营造法治中国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