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

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

  所谓农村的依法治理,就是帮助农民投入到法治实践中来

法律人才进村,为农民解决了依法维权的便利性问题,同时也降低了成本。进村的法律顾问是政府安排的,免费为农民提供帮助,包括依法维权、规范村规民约和集体合同、结合本村案例开设法律讲座、调解纠纷,以及为农村依法自治提供辅导。村民足不出村便可知道自己的事该怎么办,既不用到处上访,也不用聚众闹事,有问题找法律顾问,非常方便。调查表明,农民是欢迎法律人才进村的。普法教育也好,树立法律的权威也好,依法治理也好,都必须结合农村的实际。这个实际就是,农民总是最直观地感受到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只有通过实践,让他们感到依法办事带来的好处,法律才会在他们的心中扎根。所谓农村的依法治理,就是帮助农民投入到法治实践中来。

长期以来,农村有不少做法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比如在承包土地上搭建设施,制造污染破坏环境,以及打骂子女,剥夺妇女在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等。这些习惯或是缘于不懂相关法律,或是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约束。法律顾问进村后,提醒村民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质,帮助他们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逐步融入现代文明的大潮中。

  要动员法律人才在农村持续服务必须有相应的政策配套

当然,法律人才进村只是农村依法治理的第一步。接下来的问题是,怎样动员这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农村持续服务?像广州这样的国家中心城市,法律人才并不稀缺,但偏远农村情况就不一样。要动员法律人才去农村,还必须有相应的政策配套。首先是动员方式,要让广大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农村依法治理的活动,就要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意识。法律专业人士蕴藏着为社会服务、展示才华的积极性。如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农村的条件并不能吸引他们,必须唤起这部分人的公益情怀和使命意识,坚定其义不容辞的信念。要宣传和表彰他们为农民服务的事迹,形成普遍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要建立法律志愿者人才库,并开展登记工作。将农村地区的法律需求编成材料供他们选择,并规定工作内容和任务。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量的情况,对必要的工作开支予以适当资助,社会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也可对此类工作展开捐助。法律志愿者们在农村的工作情况要按时评估,并公诸社会。再次,大学生村官的选派也要考虑法学院的毕业生,并将此任职经历视为其未来职业生涯的优先条件。村官熟悉法律,对村民依法办事有直接的影响。同时,村官大学生的背后有母校资源的支持,可以以团队的力量推进工作。最后,不论是高校、律师所还是研究机构,也包括休假期间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都应广泛进行动员。在考核评价其本职工作时,要明确提出服务农村的要求,比如每年不少于多少小时,并将此与工作量一并考核。也就是说,提供社会服务,特别是向农村提供服务,应成为法律工作者职责的一部分。

(作者分别系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和广州大学博士)

 杜承铭: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

从习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法治社会建设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四方面的系统论述,表明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实践性内容。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构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没有社会参与和回应的国家法治是难以兑现的空想。一方面,国家推进型法治决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国家的主导;另一方面,法治国家重心在于权力约束,法治社会重点在于权利保障。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社会的理论构建

广义的法治社会是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范畴。广义的社会包括国家、政府、政党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种社会共同体。狭义的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狭义的社会仅指相对于国家、政府的社会共同体,包括社会组织、团体政党、市场经济组织。而法治国家则指整个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涉及的是“公域”之治,而法治社会涉及的是“私域”之治。作为法治国家对应范畴的法治社会含义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对法的普遍遵守和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内容。广义而言,此处之“法”既包括“公域”的国家之法,也包括“私域”的自治之法。法治社会中法的权威表现为对法律与社会规则的遵守与维护,法律遵守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共义。

二是社会成员的独立与社会组织(团体、中介组织等)的自治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性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自治制度构成法治社会建立的制度基础。

三是社会组织内部的依法治理与外部社会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化是法治社会的关键性内容。就社会组织内部自治运行法治化而言,本质上体现的是社会组织内部民主基础上的契约,在国家法之下构建并遵守社会组织自治规则并使规则得以实施与遵守。就社会组织外部权力行使的法治化而言,社会组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日益扮演着公共治理角色,社会权力行使成为社会组织功能实现的重要方式,这种公共治理之“法”既包括国家之法(硬法),也包括在此之下的社会规则民间之法(软法)。

四是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的权利保障、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参与与制约是法治社会的目的性内容。与“公域”国家中法治以权力控制、权力制约为重心不同,“私域”社会中的法治强调的是权利保障,关注的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保障。这里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国家对社会干预的法治化即依法治理;二是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参与。

  法治社会的实践构建

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特别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要以全面深化的改革实践推动社会结构转型,使传统“民间社会”成为法治社会生长的基础。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传统社会即民间社会(伦理社会)对人治具有天然亲和性,“民间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经验可以成为社会法治与社会规则生长的基础。

二是要注意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的协调与良性互动。一方面,国家法治需要给社会法治留有空间,法律在介入社会问题之前,应当正视自己的局限性,给自发性社会规范提供充足的空间。另一方面,国家法治要通过法律规范调整、改善民间组织与民间活动状况,抑制其可能损害个人、社会的不良倾向,国家应重视社会自治法律和社会立法的建设。《决定》强调了发挥社会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意义正在于此。不仅如此,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建立“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是国家主导型法治建设中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对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协调,建设法治中国具有现实的意义。

三是要注意法治社会内部构建的关键即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本质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治运行的法治化与民主化。它包括:①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来源于成员的同意,规范的形成要公众广泛参与,反映成员意见。②社会公共权力行使信息公开、程序正当。③纠纷的内部调解、裁决机制与外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衔接。从此意义上说,《决定》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关键。

四是要注意法治社会不是“唯法”的无情社会。法治社会反对以情曲法、以情代法,但绝不是对社会伦理人情的全面否定。既要认真对待情理,探寻正式制度的本土资源;也要改变人情、关系、权力、市场、门第、情感等非制度性因素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作者系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