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以“宪法宣誓”明确法治责任

江西:以“宪法宣誓”明确法治责任

摘要:让公职人员宣誓拥护或忠诚于宪法,就是要通过严肃的仪式来使其明确自己肩负的法治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无疑是落实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

手捧宪法,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庄严的场景今后将经常被人们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无疑是落实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

向宪法宣誓是法治国家中公职人员的“必修课”。宪法宣誓制度起源于1919年德国制定的《魏玛宪法》,并逐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如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就职时必须宣誓外,国会两院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等等。目前,在全球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97个国家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虽然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不尽相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明确公职人员效忠宪法、维护宪法的法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公职人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从近现代的历史经验来看,一个国家走向动荡与混乱,大规模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泛滥,无不是从践踏宪法尊严、违背法治精神开始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让公职人员在万众瞩目之下向宪法庄严宣誓,宣誓者本人和公众都能同时从严肃的仪式中感受到宪法的神圣与权威,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法治信仰,保障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在我国,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是向赋予自己权力的人民宣誓。公权力的来源,不是上天的恩赐,亦不是上级的任命,而是来自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经过人民的授权,公职人员才有行使公权力的资格。在就职伊始向宪法宣誓,就等于是公开与人民“签订”了“权力契约”:依法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捍卫人民的利益,忠诚地为人民服务。公职人员若违背自己的誓言,甚至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就将失去人民的信任与支持,最终人民将剥夺他的权力。

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也是在向自己所肩负的法治责任宣誓。在法治国家,公职人员扮演着法治遵守者、执行者、维护者等多重角色,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一个没有宪法观念、漠视宪法权威的公职人员,缺乏履行法治责任的基本意识,很可能做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徇私枉法的事情来。让公职人员宣誓拥护或忠诚于宪法,就是要通过严肃的仪式来使其明确自己肩负的法治责任,以心理激励和心理约束的双重方式来促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办事。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一些细则还有待完善和规范,如各地的宣誓活动仪式还不统一,呈现出程序性规定不足、缺乏程序性保障等问题,无法彰显宣誓活动的庄严与神圣。接下来,我们还要建立宣誓仪式的程序规则,其内容包括由谁来主持宣誓仪式,谁来参加宣誓仪式,宣誓时穿着要求,誓词是什么,等等,让庄严的程序来增加宣誓者和公众对宪法的敬畏感,形成对法治的信仰。更为关键的是,我们还要建立起对公职人员背弃誓言、违反宪法的法律约束和惩戒制度,只有这样,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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