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平等、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立法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之一,同时又是其他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可以说,立法自治权是最重要的自治权。本文结合广西贯彻落实民族区域立法自治权的实际,提出用足用活用好民族区域立法自治权的对策。
提高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健全民族自治立法体系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作为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代表本地方各民族人民行使自主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最主要表现。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要提高对立法自治权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民族自治立法。针对广西民族自治立法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建议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适时重新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二是对制定自治区单行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研究和论证,争取有所突破;三是尽快出台《广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四是加快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步伐。
积极推进有关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
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自治区有制定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两种立法权共存互补,共同规范和调节着自治区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将自治区的民族事务和普通地方性事务纳入法制的轨道。然而二者在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上的不同导致了立法效率的差异。相对于单行条例来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要求也不太高。更为重要的是,它只需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因而其立法周期较短,能及时出台并直接服务于民族自治地方。因此,从提高立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在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旅游等方面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使民族问题的各方面均有法可依。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不能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条文,不能贪大求全,要体现所在民族自治地区的特点,正确行使变通权。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不断修改完善。坚持与时俱进,既要着眼于立法的可行性又要注意创新,还要注意立法的前瞻性。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规定需要参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特殊性、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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