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6)

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6)

三、互联网金融软法之治的机制建设

除了上述中国银监会对人人贷的风险提示以外,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也自己组建了众多的行业协会寻求自律、发布或者承诺遵从自律规则等,这些都为其实现硬法的监管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丰富了软法之治的内容。笔者认为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

1.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软法的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虽然自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确立了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三驾马车”式的金融垂直监管体制,但这也并不排斥地方政府在民间金融的监管协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而且进一步明确一行三会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定位,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使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办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成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必要。目前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成为地方金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已有众多地方政府出台了支持其发展的意见或政策。如2013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年3月深圳市金融服务发展办公室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等。这些都是软法之治的典型例证。同时,地方政府文件的出台也促进了软法的采纳和执行。一方面基于地方政府存在着吸引资本流入等竞争压力。资本是逐利的,资本总在寻求政策洼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发的社会纠纷乃至群体性纠纷的责任,促使其寻求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各种形式。

2.推动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构建与完善

“当我们面对市场失灵时,我们首先想到的不应当再是政府能做什么,而是行业协会可以做什么;我们对市场失灵的思路就不再是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两步走的思路,而应当是市场失灵——行业自治——政府干预的三部曲”(P157)行业自治的重要一环就是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社会组织的指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标准流程,进而形成行业标准、社会公约。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能够起到更灵活有效的作用。例如市场问题可以通过舆论先传导到社会中间层组织,而监管层的监管政策也可以先向行业协会等寻求意见。这样便形成了有弹性的互动机制和政策缓冲带,这种互动机制贡献,将对我们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优化有极大好处。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产生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中间层组织,既有行业性质的也有地区性质的,既有市场主体自发组建的又有监管部门推动建立的。如2013年在上海成立的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包括了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拍拍贷、融360、你我贷、畅贷网等主要的上海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时,为了使社会中间层组织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强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例如在章程中完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关责任的内容;二是实行政社分开,做到监管部门与社团组织人员分开、活动分开、人事安排分开;三是推动各种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实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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