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4)

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4)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软法之治的意义

1.现代互联网领域公共治理的需要

当代“公共秩序的调整,正迈上第三条道路:走向开放、动态和多元的治理。而公共治理的原则要求优先采纳软法手段”。首先,互联网世界本身是开放的,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不仅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跨界融合,其与实体经济结合的也异于传统金融业,如依托于物流、个人消费数据等建立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虚拟信用卡。其次,“网络思维认为事物是由处于流变状态的网络而不是由简单的静止性的层级结构组成”。互联网这一思维被运用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并以此对个体进行信用评价而用于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活动中。再次,互联网世界中利益主体、价值形态也是多元的,因此其与公共秩序的调整方向天然的保持一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软法治理也将为我国互联网的整合与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2.由对金融分业监管向统合监管转向的需要

在金融监管领域,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依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简单地扩充行政监管力量,可能并不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反而可能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在监管权力细分并强化后,导致监管协调成本快速上升,社会的综合监管效率与效益下降。此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产生重大冲击,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统合监管模式作为正在实施的监管模式或未来改革的目标。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使这一趋势得以加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趋势。基于这种趋势,金融也应该实施大金融的监管模式。”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目前其已经涉足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保险并拥有了发起设立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格。所以统合监管、行为监管成为必要。然而囿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监管机构越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效。因此,在这个监管的空白地带也赋予了软法之治的空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的发布即是在此情形下监管机构利用软法实施机制对市场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的典型。

此外,合作治理制度强调整体主义和权衡精神,重视发挥社会公众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变强迫公众被动接受为公众主动接受监管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使之迅速接纳了广泛的客户群体,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也是监管机构的新选择。而且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时代变革的先锋,同样其也触动了原有利益集团的奶酪。在与原有利益集团的博弈中,互联网金融企业迫切需要客户与公众的支持,也促使其乐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软法治理有利于实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中的公众认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