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国有企业领域的落实与延伸。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在京举办的“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着“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保护”论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郭军(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国企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
我一直在参加ISO26000的制定工作,第一是资本和劳动关系的定性定位解决好,第二个是市场与法治解决好,第三就是我们的发展和社会责任的问题。
国企喜欢谈社会责任,但是社会责任就是捐助吗?如果我们真的研究社会责任的问题,社会责任首先是善待劳工。SA8000进入中国查什么?就查员工关系,我们的国企依然没有把这个问题解决。还有,环境的保护、商业贿赂等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国企能不能捐?怎么捐也有问题,国企的利润和价值是谁的?是全体公民的,因此捐赠不等于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时候做一点事情,当然可以值得肯定,但这不是主要的。
国企经常讲的我们严格遵守了劳动法、我们最具有社会责任,抱歉,这是最基本的法律责任,我们不要把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混同。讲企业只要努力挣钱了就是社会责任,很荒唐,因为这是企业的本能。你从经济学角度也许对,因为你拿来这么多资源、这么多劳动,创造不出价值来,创造不出有价值的产品来,这是不负责任。这是企业本职。
国企应该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领头雁,这次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社会责任的立法。国有企业确实要努力,社会责任简单地说是在法律要求你做的基础上你自觉自律做得更好。所以我觉得我们的国有企业应该说还是在发展的这样一个征程中,希望我们的国企能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规则。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应该对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益诉讼
在国企改革中要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在推出一个改革方案的时候,不管什么样的改革方案,企业并购也好、企业重组也好,我想除了经济学论证之外,毫无疑问地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论证。也就是说要把各方相关利益,包括债权人、股东各方面的利益要充分地平衡了,以后发生纠纷有个着落,不要出现我们最后定夺的时候,总有一方利益没办法兼顾到的情形,那么遗留问题就会出来。上一次国企改革中出现很多纠纷,到现在还有遗留问题,到现在我们还在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还大量存在。
关于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时候,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我们知道民诉法55条第一次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中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概念,这是一个新生的概念。全民所有制,即便是国家的也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我想把它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畴是没问题的。
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很大争议,我们这次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四中全会的决定大家也会注意到,又提出了一个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
我想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益诉讼,首先有资格提起的应该是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他主体,比如说国资委行不行?国有企业它的代表人能不能提起?我觉得都是可以考虑的问题。我们老是提出很多很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有的人提出了种种担忧,我们有没有一个正当的法律路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呢?我想这是应该考虑的时候,到了需要考虑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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