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深化国企改革(2)

以法治方式深化国企改革(2)

杨合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政府要在国企设立监督机构

说到国有企业的治理,我们经常讲股东会之下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平行架构。在2004年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对世界上各国的公司立法进行了一些梳理和研究,我们就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是这样的,只有日本、韩国和我们国家的台湾和大陆是这种架构。

我们后来在跟日本的公司法专家进行交流的时候,他们认为日本的公司法是学德国的,我们再看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什么样的呢?是股东会选任监事会成员组成监事会,由监事会提名董事会成员,这个跟日本的和我们现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不一样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层制的,对于大公司来讲董事会通常又被称为监督董事会,通过设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CEO负责公司的经营。体现在欧盟公司法指令中间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们的国有企业治理总体问题是监督失效,不管是腐败问题、工资问题、效率问题。我们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多,我们有党委的监督,中央巡视组监督,内部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监督,还有职工、工会等等,外部还有审计监督,这个非常叠床架屋的机制并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

所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在企业治理法当中,都提到了淡马锡公司的董事会,它是一个监督董事会,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是董事长,他是政府官员在董事会居职,拿的是公务员的工资,他们很重要的任务是选聘一个CEO经营公司。

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求,要建立职业经理人的制度,所以我个人的意见就觉得在经过进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向前推进,真正地把政企分开。政府一定要指任一个监督的机构,而不只是任一个经营的机构负责国有企业。而这个监督机构一定要企业化、市场化,建立真正的职业经理人的制度,真正做到从现在还是来管具体的资产到管资本,包括政府的角色实行转变。我们提出了很多年,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官员的级别的问题,但是现在为什么解决不了呢?就是因为官员还是负责参与公司的经营,不能够低于部长、司长的地位,不然没有权威。如果政府指认一个监督机构这个问题就不存在。

      周友苏(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

  通过混合所有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混合所有制作为本轮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并非是今天的创造。为什么要重提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其一,目前部分领域和行业,国有股东持股的比例过高,尤其是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等领域。第二,历次国企改革虽然取得了一点的成果,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本轮改革的关键在于彻底根治国企病,改革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主要目标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基本的组织形式应当采取公司制,这个是大家的共识,但是具体采用何种公司的形式,需要进一步地讨论。第一,对于需要给国有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行业来说,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国有资本不同的控股比例。第二,对于不需要国有资本控股的行业应当更多地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并且让公众公司成为国企改革的基本形式。第三,对于需要国有独资的企业,尽管它不属于我们要讨论的混合所有制的范围,但是应当借本轮改革的时机,将其纳入公法人基础上进行讨论,将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整合进去,使公司法当中的一人公司完全按照营利性的私法人做出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

股权多样化是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的条件,随着本轮改革的推进,股权多样化的格局将基本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的自然形成,还需要相应的制度跟进。

我们认为在制度完善中应当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以股东会议中心为特点进行检讨,这一特点的主要缺陷在于不能充分体现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差异。公司法在进一步修改时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股权结构分散的公众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在权力配置向董事会倾斜,符合这类公司已经实际演变为资本少数的特点。对于股权相对集中的封闭型公司还需要区别不同的股权结构,进一步研究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来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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