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深化国企改革(3)

以法治方式深化国企改革(3)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企改革事关中国经济发展

围绕国企改革有以下关键问题要解决。

首先要认清,完善公司治理,推进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迫切性,因为公司治理乃公司命运所系,有助于提升国家股东的投资价值,增强国企的核心竞争力和民族经济的竞争力,有助于推进中国经济参与并引领全球化。公司治理不仅仅是理念,而是制度,更是实践。

要厘清国企核心价值观,诚信、问责、社会责任等,要在国企治理问题上坚决反对白马黑马论。

国企改革的关键难点是夯实全民股东地位,这个有宪法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明确全民股东的法律地位。

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同时大胆借鉴国际经验,建议所有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以及其他未上市的国企都应当承担起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照年报、中报、月报、季报披露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赋予全民知情权,实现国企的社会协同共治。

建议创新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积极探索面向全民的积极分红政策,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

按照四中全会尽快废止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包括国有企业集团,纳入到公司法的调整轨道上来。

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更名为公共采购法,拓宽调整范围,把国有企业的采购也纳入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里面来。

推行扁平化的国企投资政策,扭转七代、八代同堂的现象。

在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弘扬法治精神、契约精神,法律地位、社会地位都平衡,国企民企享有平等的发展,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都是错误的。倡导互利合作,民企与国企之间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开展大联合,构建多方共赢,各得其所,诚实信用的利益共同体。

最后一个建议是平等保护,红塔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加多宝的案件,两个都是民企败诉了,我认为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应当在法官面前一视同仁,既反对国企以共和国长子自居,也反对民企打悲情牌。

崔勤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我们要想把国有企业改革搞好,要想把国有资产保护好,只有依法进行才可以。我们就要对我们现行的法律的一些规定,进行一些反思。

我觉得首先从国有企业改革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来讲,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策定位的问题,也就是说国资委到底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它的角色是什么?从目前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看,从国家层面来看,国资委是国务院设立的特设的机构,国资委是国家机关吗?国资委是企业单位吗?国资委还是什么?

从公司的层面来看,我们的法律规定它是履行出资者职责的角色,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就认为国资委在公司里面它就是股东。还有我们的法律还规定,国资委要在国有独资公司里面委派监事,他们还有监督的职能。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明白了,国资委它的角色到底是什么?它是运作公司资产呢?还是监督管理资产呢?还是自己又运作自己又监督呢?我觉得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

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问题,大家通常老是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话是好说的,但是真正要做到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所以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就会提到国有资产损失了怎么来计算?国有资产损失了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按照我们现行的法规来讲,既然国有资产投入到公司里去了,当然属于公司的资产,国有资产在公司里面怎么体现它的保值和增值呢?如果在公司里面的国有资产损失了怎么来计算?这就又涉及到责任是由谁来承担,既然国资委是履行出资者责任的,难道要让委派的股东来承担吗?

按照我们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第71条和70条分别由委派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是由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这样合适吗?这些个人,国有资产损失了不是小意思,那么多的钱他们拿得出来吗?

这种情况下我这两个问题一直想不明白,一直没法我自己来解释。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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