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彻底拆掉“裸官”的“戏台”

如何彻底拆掉“裸官”的“戏台”

编者按:日前,中组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裸官”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岗位调整。报道一出,“点赞”一片。基层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此亦感触颇深。现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多方“拆台”,让“裸官”唱不了“大戏”

“裸体做官”,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治信任。如果“裸官”贪腐并外逃成功,那既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也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根治“裸官”之祸,必有霹雳手段。针对“裸官”问题,制度层面确实下了不少力气,如去年底中组部印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如实填报个人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否则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今年1月新版《干部任用条例》首次加入禁止提拔“裸官”的内容;今年2月中组部发布的“限裸令”——《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成员岗位在内的5类岗位;紧接着中组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等。这些制度不仅有力,而且有效,仅广东省今年共查出两千多名“裸官”,其中9名厅级官员被调整。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建立健全多方协作监管机制。一是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管,对其擅自脱岗、离岗、长期不在岗等问题要注意掌握,严格审查领导干部的出国申请,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的管理,牵头相关部门认真核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内容。二是纪检、组织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信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与金融机构、出入境管理机构等沟通,加强对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出入境信息和一些资产的监管。三是适度动员社会力量、公众来监督,完善电话举报、短信举报、信访举报、“12380”网站举报等“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四是积极与其它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完善边控协作机制和出入境管理制度,协调各国简化引渡遣返程序。

只有多管齐下、多方协作、多方“拆台”,才能早日解决“裸官”问题,让“裸官”失去市场,唱不了“大戏”。(莆田市秀屿区委组织部 陈楠)

让“裸官”排查整治长效化

裸官问题由来已久,但又屡禁不止,今年来首次将排查提上工作议程,是干部监督工作透明化质的飞跃。清理干部队伍,防止“带病提拔”,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意在将裸官现象连根拔。

“裸官”排查有效遏制贪腐源头。“裸官”虽不完全等同于贪官,但是裸与贪的转换却又在一念之间。裸官的配偶与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比其他官员更无后顾之忧。自身一人更易感受到心灵的空虚,从而堕入权欲的深渊。裸转贪后,许多官员选择潜逃国外,从而造成国内资产在很大程度上流失,更给抓捕工作制造了难度。对“裸官”进行预先排查,将这些可能性降为最低,让干部监督工作快“贪”一步。

“裸官”排查稳固群众政治信任。公务员的行为很大程度暴露在公众监督下,这使得官员在社会群体中应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官员及其家庭对于国家的忠诚度和信任度,很大程度会影响到人民群众。试想,若你服务于这个国家却举家移居国外,这从根本上是对自己所从事事业的不认同。摸底排查后,组织部门还要跟“裸官”逐一“谈话”,让其在“接回家人”和“接受调岗”之间,作出“二选一”选择。选择接回家人的,还需填写《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承诺表》,注销外国国籍;拒绝接回家人的,则被调整出中组部规定的5类岗位。在对“裸官”现象的处置中,让群众看到国家整治决心。

“裸官”排查利于健全干部监管体系。由“裸官”延伸出的腐败现象触目惊心,折射出了干部监管体系仍存在漏洞,需要与时俱进,增强先瞻性与预见性。对“裸官”施行规章制度长效型监督,开展干部考察前,实行干部个人承诺,要求领导干部向组织作出保证。拉长干部监管阵线,将干部监督长效化,把“裸官”排查整治列入常规工作议程,以无坚不摧的干部监管体系,来应对屡禁不止的“裸官”现象。(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组织部 刘怩)

让“裸官”害怕“落官”形成常态

近日,通过各级党委、党组织监督排查,全国约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裸官”得到清理,无疑再一次收紧了党风廉政的“大网”,让“裸官”害怕“落官”常态化。

“裸官”并不等价于贪官、逃官、黑官,但其极易向消极方向转变。为进一步遏制恶性转变趋势,需要做好“三抓”。

一是抓源头。虽然“裸官”大部分已浮出表面,但“半裸不裸”才是“裸官”阵营的本质,必须从源头打消“鱼和熊掌可兼得”的思想,找出“见风使舵”、“临阵脱逃”的人员,端正其态度,稳固其内心。二是抓流向。“裸官”的去向要严格按照《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既卡住其“闪人”的“后路”,也保证其合理的“出路”。三是抓归属。“裸官”具体归属情况要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公示、监督等渠道实行“透明化管理”,让“裸官”敢于直面阳光和镜头,让其害怕“落官”形成常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组织部 李炳翰)

“裸官”治理还须“三谈”开道

“裸官”治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但同样也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把好事办好,不妨开展“三谈”工作,做好“裸官”的思想工作,获得理解,赢得支持,有序推进“裸官”治理。

把认识谈透,消除心里的“膈应”。作为普通公民,妻子、子女移居国外,无可厚非,但身为国家的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接受党纪国法的双重约束。如果为自己辩解“我不贪不占,遵纪守法,裸官又何妨”,但对照现实,近八成的贪腐案都跟“裸官”脱不开关系,这又如何让群众信服?如果党的干部把家属、孩子移居国外,就容易“身在曹营心在汉”,再郑重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会显得苍白无力,身在群众中,心往别处想,何来干群一家亲?只有把这些问题谈开、谈透,让领导干部认识到“裸官”治理的必要性、必然性,心里“不膈应”了,他们才会主动配合。

把政策谈明,赢得干部的“理解”。“裸官”是腐败的“高危人群”,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危险系数”呈增高趋势,中央出台文件向“裸官”亮剑,体现了反腐治贪的坚定决心。况且,“裸官”问题与党员干部信仰相悖,会影响党内团结,破坏干群关系,清理“裸官”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必然。各级各地在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时,要把上级政策谈明白,这是顺应民心之举,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干部的保护。领导干部只有自觉做到以人民利益为重,顾大局、识大体,肯付出、讲奉献,才会得到各级干部群众的拥护、信任和爱戴。

把选择谈开,坚定治理的“决心”。“裸官”与贪官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但治理“裸官”却是反腐的重要举措,这对堵住贪腐“漏洞”,筑牢党风廉政建设的“防火墙”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出台政策,对清理“裸官”作出明确规定,要么接回家人,要么接受岗位调整,说得明明白白,不设“特权专区”,没有“商量”的余地,更没有“变通”的空间,让那些“裸官”断了念想。只有各级党委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对广大干部一视同仁,一把尺子量到底,坚定治理“裸官”的决心,才会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有效预防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山东沂南县委组织部 陈媛)

治理“裸官”需党纪国法双管齐下

裸官治理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倒逼我们必须拿出具体的措施,最有效的途径还是要从扎紧制度之笼入手,这是基础性的东西,也是确保裸官治理常态化、长效化的根本之策。从中央连续出台的4个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裸官的监管日趋严厉,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不能忽视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该将对“裸官”的规制从党规党纪转入立法轨道,使预防腐败的议题走向法治化。

要把裸官概念官方化,将其纳入构建腐败预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在立法层面上,厘清“裸官”官方概念,构成条件,主体性质、特征和分类,让裸官概念走出文件,走进公众的视野,以便在更大范围、更深维度上接受监督。同时,应进步一步扩大裸官的监督范围,将现如今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扩大至所有公务人员及军人,将无党派人士和民主党派人士也纳入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监管的广度。

要把裸官治理法制化,在国家层面制定出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对裸官进行相应规制,逐步以正式法规替代现行的红头文件。法规制定应充分借鉴现行红头文件的可取之处,更应汲取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保证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现实可操作性。法规除明确规定应登记内容外,建议增加各级公务人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财产的禁止性规定。要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规范。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不同,进行区别化处理。对于不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按照文件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则必须严格给予刑事处罚。同时,要针对裸官案件涉及国际执法合作特殊性,在立法时应将国际司法衔接问题考虑在内,为将来的司法协作和引渡问题扫清障碍。

当然,建立完善针对“裸官”的法律制度,仅仅是完成了基础性的构建,提供了行为的依据和量刑参考。而裸官治理远不止于此,还需要在国内协作机制建设和境外政治、外交和司法协作等诸多方面做足功课。在加强打击筑起篱笆之时,更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公职人员政治伦理和道德修养,真正在内心树立廉洁意识,增强国家归属感和责任感。也只有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内外兼修,加之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外在施力,最终才能实现党员干部的不敢裸、不能裸、不愿裸的“裸官”治理三步走。(山东兰陵县委组织部 徐晓东)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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