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转型与新型乡村共同体的构建 (3)

基层社会治理转型与新型乡村共同体的构建 (3)

(三)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历程

在政府层面,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提出的时间比城市社区建设要稍晚一些。从某种意义上看,农村社区建设是在农村社会“移植和嵌入”城市社区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因此,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社区建设一样,是从开展社区服务开始,并且从试点逐渐铺开的。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试验阶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初步形成及初步试点阶段。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社区服务”、“农村社区保障”、“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2006年7月,民政部党组在全国民政工作年中情况分析会上,第一次向民政系统提出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要求。此后不久,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民函〔2006〕288号),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山东、江苏、浙江、天津、广东、福建、安徽、湖北、青海、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自的特色,因地制宜,开展了试点工作。

第二,农村社区建设战略部署正式提出及试点扩大阶段。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这一命题,并明确将城乡社区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提出要“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同年11月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国务院又对如何实施农村社区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2007年3月,民政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专门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座谈会。随后,民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民函[2007]79号),并先后批复了304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

第三,农村社区建设试验走向深入阶段。2009年3月1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发[2009]27号),要求巩固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推动各个层面确定的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单位尽快实现实验工作全覆盖。同年7月29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命名首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的决定》,命名江苏省海门市、江苏省张家港市,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平湖市,山东省诸城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等7个县(市、区)为首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2010年10月,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新要求,要求城乡社区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将“农村社区服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国社区服务体系的重要发展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更多地被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城乡社区”、“农村、城市社区”等概念频繁出现在官方话语之中。党的十八大关于农村社区建设的表述有“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农村社区建设的表述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从以上梳理来看,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是不断丰富的,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也是逐渐推开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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