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学术界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没有形成共识。党的十六大以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的高度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这表明我们党对法治与德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整个国家机器科学有效运转和健康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法治。另一方面,我们除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之外,还有广泛的社会生活,比如家庭生活、社区生活、文化生活等,道德则显现出了更多优势。所以,国家治理既要靠法律,又要靠道德。而且,道德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也要靠法律来解决。比如违约失信问题、侵权损害问题、侵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问题等。同样,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也要依靠道德的支持。从法哲学角度讲,道德使法律更善,增加了法律的德性;而法律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加客观,增加了道德的理性。在社会治理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起着“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这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认识和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都有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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