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重大关系
这三对重大关系,我们党过去有关文件也有过论述,但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内,对它们的论述,在系统性和高度上都有了重大突破。
关于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些论断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决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180多项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另一方面,法治又是改革的牵引力、推动力和保障力。法治和改革是双向互动的关系。改革要于法有据,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这些论述表明,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言,改革与法治都是手段、方法、举措和过程,两者的价值特征、本质属性和目的追求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也有力地驳斥了那些“要改革创新就不能讲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要发展就要突破法治”等错误观念和认识。
关于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讲,在党与法之间,不存在谁大谁小问题,二者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树立法律权威。法治建设是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党强大的组织力量、动员力量和思想力量来推进的。党的领导能够强有力地保证和支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监督执法和司法,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从这点看,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法治;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就是维护法律权威。
另一方面,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能不能尊重宪法和法律,能不能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存在与否。四中全会还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为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指明了具体的方法,从而第一次从理论上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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