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2)

浙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2)

摘要:在社会治理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起着“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这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认识和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都有了重大突破。

鲜明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重大命题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但当时未用“全面”两字。2007年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2012年十八大报告要求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目标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围绕总目标设计了“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着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我国踏上了全面法治的新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学界已经被多次提出过,但以党的文件正式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强调,在中国搞法治必须走自己的路,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最主要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条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质内容和本质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重大转变。从“法制”改成“法治”,一字之差,意义重大。法制体系注重静态建设,主要是指以立法为主要环节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并不只限于这一范围,还要注重动态建设。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表述,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组成,它构成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完整目标体系。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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